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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夫妻育有4兒女,婚後自己出錢購買住房,當時婆母已去世,公公在世。購買房產幾年後,丈夫去世,公公在世。又幾年後,公公去世。從此開始長達十多年的財產爭奪。7個兄弟姐妹以繼承法為名要求繼承大哥去世後父親應當第一順位繼承大哥那一部分財產,其後兄弟姐妹有3人去世,其子女(侄子、侄女丶外甥、外甥女)第三代加入爭奪,因第三代有人去世,其養女作為第四代加入爭奪。此案涉及四代人,30多人,年齡大的80多,小的未成年,長達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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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律師說家事

    首先是不是可以不說爭奪這兩個字,讓人不適。依法應得份,是參與分割,並非爭奪。

    繼承法上有一個詞叫放棄。在繼承開始時,遺產分割前,可以宣告放棄繼承。

    所以,放棄是例外,需要特別宣告,不放棄,也就是參與分割遺產,是法定的權利和常態。而法律上每個繼承人應得份額,通常很清楚,所以談不上爭奪,只是訴之法院,依法分割。

    因為,現在取得房屋繼承權的方式有兩種:訴訟和公證。雖然司法部已經發了檔案,公證不再是房產繼承的必修項,但是,你可以去當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問一下,如果你不做公證也不透過法院訴訟,你要等到狗年還是貓月,才能把祖上的房子過戶下來。

    作為一名婚姻家庭律師,代理了很多繼承案件。深知,有時候訴訟比公證更省事。比如,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歲,法院會推定被繼承人的父母已經死亡,不會再要求你去提供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證明。但是公證處會要求。哪怕有的被繼承人父母已經在解放前去世,其後代都不知道該到哪兒去開證明。

    辦一個房產繼承,有時候會把人逼瘋。有人乾脆就停在那兒,不辦了。

    可最終還是要辦。像青島的這一家人,時間越拖越長,問題越積越多。30餘位繼承人分割一套房子,裡面肯定有人是不在乎的,但是,因為他是法定人之一,他就必須出面,或者參加分割,或者宣告放棄,哪怕是在國外,哪怕是已經N多年失去聯絡。這種事常有。

    這時還不只是幾代人的問題,更復雜的是,會牽扯到配偶,和配偶法定繼承人。比如,如果這期間有的繼承人去世,他的配偶是可以繼承自己配偶應得的那份的。如果這個配偶再婚了,又去世,那麼他的再婚配偶也有可能發生繼承。所以這事兒,越想越複雜,一團麻。

    最好的辦法是被繼承人生前能按自己的意願把房產過戶給哪位子女;其實是立有遺囑,以公證遺囑為佳。再次,被繼承人去世後,立即啟動遺產分割程式,不是爭奪,而是防止問題越積越多。

  • 2 # 砥水聆法

    這個案件給我說如下幾點:

    1、為什麼會造成這麼複雜的局面

    2、繼承法存在漏洞

    3、為避免了子女身陷法律困境,我們不應該忌諱遺囑,而是應該積極的留下遺囑

    第一,案情為什麼會這麼複雜

    最關鍵的就是,沒有遺囑。

    這起案件的的初始爆發點就是,兒子死了,父親還活著。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順序分割遺產。

    兒子死了,父親還活著,這樣父親就會繼承兒子的一部分遺產,父親去世後,其他子女可以繼承他的遺產,這樣,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劇之後,會產生另外一種悲劇:那就是自己的遺產,不能完全留給子女,而是透過父母這個“中轉點”傳遞到了兄弟姐妹及其後代手中。

    不時見諸報端的,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搶遺產,叔伯姑姨舅和侄甥輩搶遺產,就是這樣造成的。

    有些時候,並不是這些人想和自己的晚輩搶,而是他們貪婪子女的慫恿。

    第二,繼承法該如何完善

    繼承法規定父母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是防止子女早逝,其父母老無所養,從此點考慮,並無不妥。

    但是立法者卻忘記堵住了遺產從父母流向兄弟姐妹的通道。至少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自己的遺產,不能全部留給子女,反而可能被侄子外甥繼承,實在是難以接受。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負責。因為父母繼承子女遺產後,和自己本身的財產混作一處後,到底如何區分?房子還好說,現金怎麼算?這些都給立法技術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第三,為了子女,立一份公證遺囑

    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如果不想自己的子女面對題目中所說的法律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立遺囑,做公證。

    華人多數對遺囑很忌諱,但是在這些令人無奈的案件面前,一些傳統的忌諱可以果斷拋棄了。

  • 3 # whj20160214

    說實話,這幫除了這對夫妻的子女,其他人都是一幫畜生,雖然法律是這樣繼承的,但你們怎麼會吃的消拿本來就不是你們的財產,所以現在都要乘早立遺囑把財產公證給自己的孩子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四代、幾十囗人參加的經過十幾年的遺產繼承紛爭,最終還是解決了,這仍然不失為是一件好事,雖然在血親姻親之間產生了那麼多隔閡,隨著事情的解決,隨著相關當事人對法律的瞭解和認識,大家之間的怨氣甚至是怨恨都會煙消雲散,廣大旁觀者也因此增長了法律知識和意識,在某種意義上說,這樣具有廣泛影響的民事案件的最終解決,這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 5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此案歷經16年才得到解決,其主要原因在於兩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上的緣故。此案的繼承方式是為法定繼承,涉及4代人。如果當事人的丈夫去世時,留有遺囑,直接按照遺囑內容繼承。之後也就不存在這麼多問題。

    而為何會涉及4代人?

    這主要是《繼承法》規定的轉繼承。轉繼承的繼承方式會導致繼承人越來越多。

    所謂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此案中,最開始的轉繼承,就是當事人丈夫死亡之後,在遺產分割之前,當事人公公去世。此時,公公的兒子、女兒等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該繼承的當事人丈夫的份額以及其個人合法財產。

    後面的代位繼承,是第3代人,在公公遺產未分割前,其子女中有人死亡,死亡子女的子女,即孫子輩應當按照轉繼承的方式繼承其父母的遺產。

    最後的代位繼承,是第4代人。第3代人有人死亡,其養女可依照轉繼承的繼承方式,繼承其應得遺產。

    另外一方面是客觀上的困難。遺產繼承糾紛是關於身份關係的糾紛。一般需要當事人同時在場。而此案涉及4代人,涉案人數多達30餘人,涉案時間長,地域廣。要求當事人同時在場的難度大。此案最後的解決方案是除1人外,其餘法定繼承人書面承諾放棄繼承權。這樣才得以解決。

    因此,建議改變死亡觀念,不要見“死”避談,直言死亡話題。當然,最實際的就是生前訂立合法遺囑。

    其次,遺產繼承案件要儘快解決,拖的時間越長,繼承人的範圍越廣,人數越多,糾紛愈是難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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