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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合同的保全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3、74、75條對此制度作出了規定。

      二、合同的保全有哪些主要特徵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根據相對性規則,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2、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都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則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這兩種措施都旨在透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不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採取保全措施。可見保全與違約責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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