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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孝先小卒

    這個提問不規範,因為同類法律關係是無法區分的。但法律確有“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30條和231條的規定,就涉及“同一法律關係”的問題。物權法第230條是這樣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以該動產優先受償。……”。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必須屬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留置的除外”。如何理解231條規定的,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必須屬同一法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留置債務人動產的留置權,必須是基於同一個債權債務關係(通常稱同一個法律關係),不是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的債權,就不能留置被法佔有的屬這次合同項下的動產。例如,當事人簽定了修船合同,船修好後,債務人無理由的不按同約定付款期限付款,修船廠就有權留置所修船舶,催告送修船人付款。到期仍不付款的,修船廠就有權申請海事法院拍賣船舶。在沒有其他船舶優先權、抵押權的情況下,有權以拍賣船舶價款優先償付修船費。這種留置權的發生,是依附同一個修船合同債權的存在而產生的,就叫“同一法律關係”。再比如,船主欠上次修船費,這次又與船廠簽訂了修船合同,但這次修船不欠費,修船廠就無權以上個合同欠修船費,而行使對佔有船舶的留置權利。因為前一個合同債,與這次合同債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既同一合同關係)”。這就是區分是“同一法律關係”,還是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界限。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前指的“同一法律關係”,僅指同一合同關係。因為在中國合同法頒佈以前的經濟合同法、包括民法通則和擔保法,只規定了“合同留置權”,而沒涉及到因其它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合法留置權。因此,學理解釋“同一合同關係”時,就將同一合同關係直接稱之謂“同一法律關係”。這是在解釋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前的用語時,應該真正理解的立法原意。忽視這一點,對分號後的留置權,就無法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合法解釋。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後的規定,是揭示另一類留置權的規範。但因用語有瑕疵,故各種不合立法本意的解釋就出現了。其實,分號後的規範用意是,如果留置物不屬於合同當事人所有時,也就是留置權人對佔有的物不屬於合同當事人所有能否行使留置權的規定。展開分號後的意思表示:既佔有物不是與合同產生的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但只要符合第230條規定的條件,照樣可以留置。因此,如果有機會修改這條立法,對分號後的用語最好改成(但佔有留置的除外)。佔有留置所基於的法律關係,就不是依據合同關係,而是依據佔有添付的法律關係而產生。這種留置權也必須具備以下特徵:被留置物與佔有添付屬同一個法律關係;添付法律關係產生的到期債與債務償付,與合同並存,並是依附關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被留置物仍在留置權人合法佔有期間;經催告,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有權申請拍賣留置物優先受償。由此可見,物權法規範了兩種留置權:合同留置權;佔有留置權。這一規定,與先前公佈實施的合同法對留置權的規定相吻合。例如合同法也規定兩種留置權:合同留置權(例貨物運輸合同留置權),佔有留置權(例倉儲,保管,建築留置等)。物權法對佔有留置權的設定,與擔保法解釋第108條也有密切聯絡。謝邀。

  • 2 # 徐孝先小卒

    這個提問不規範,因為同類法律關係是無法區分的。但法律確有“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30條和231條的規定,就涉及“同一法律關係”的問題。物權法第230條是這樣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以該動產優先受償。……”。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必須屬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留置的除外”。如何理解231條規定的,留置債務人的動產必須屬同一法律關係?簡單的說,就是留置債務人動產的留置權,必須是基於同一個債權債務關係(通常稱同一個法律關係),不是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的債權,就不能留置被法佔有的屬這次合同項下的動產。例如,當事人簽定了修船合同,船修好後,債務人無理由的不按同約定付款期限付款,修船廠就有權留置所修船舶,催告送修船人付款。到期仍不付款的,修船廠就有權申請海事法院拍賣船舶。在沒有其他船舶優先權、抵押權的情況下,有權以拍賣船舶價款優先償付修船費。這種留置權的發生,是依附同一個修船合同債權的存在而產生的,就叫“同一法律關係”。再比如,船主欠上次修船費,這次又與船廠簽訂了修船合同,但這次修船不欠費,修船廠就無權以上個合同欠修船費,而行使對佔有船舶的留置權利。因為前一個合同債,與這次合同債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既同一合同關係)”。這就是區分是“同一法律關係”,還是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界限。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前指的“同一法律關係”,僅指同一合同關係。因為在中國合同法頒佈以前的經濟合同法、包括民法通則和擔保法,只規定了“合同留置權”,而沒涉及到因其它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合法留置權。因此,學理解釋“同一合同關係”時,就將同一合同關係直接稱之謂“同一法律關係”。這是在解釋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前的用語時,應該真正理解的立法原意。忽視這一點,對分號後的留置權,就無法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合法解釋。物權法第231條分號後的規定,是揭示另一類留置權的規範。但因用語有瑕疵,故各種不合立法本意的解釋就出現了。其實,分號後的規範用意是,如果留置物不屬於合同當事人所有時,也就是留置權人對佔有的物不屬於合同當事人所有能否行使留置權的規定。展開分號後的意思表示:既佔有物不是與合同產生的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但只要符合第230條規定的條件,照樣可以留置。因此,如果有機會修改這條立法,對分號後的用語最好改成(但佔有留置的除外)。佔有留置所基於的法律關係,就不是依據合同關係,而是依據佔有添付的法律關係而產生。這種留置權也必須具備以下特徵:被留置物與佔有添付屬同一個法律關係;添付法律關係產生的到期債與債務償付,與合同並存,並是依附關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被留置物仍在留置權人合法佔有期間;經催告,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有權申請拍賣留置物優先受償。由此可見,物權法規範了兩種留置權:合同留置權;佔有留置權。這一規定,與先前公佈實施的合同法對留置權的規定相吻合。例如合同法也規定兩種留置權:合同留置權(例貨物運輸合同留置權),佔有留置權(例倉儲,保管,建築留置等)。物權法對佔有留置權的設定,與擔保法解釋第108條也有密切聯絡。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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