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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64272925153

    那麼,在警方擁有嫌疑人親述錄音且辯護律師自認罪責的情形下,被告人克里斯滕森能否被判有罪甚至判處死刑呢?如果解決了如下四個問題,答案自然會揭曉。

    問題一:辯方陳詞中自認罪責的法律效力如何?

    辯方陳詞似乎構成了有罪答辯,但更多的可能是一種辯護技巧,因為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具體的有罪答辯程式,要求被告人親自答辯、自願答辯並且知悉答辯的後果,這裡辯護律師所做出的陳述,顯然是不符合有罪答辯要求的。不符合有罪答辯要求,那就不能獲得有罪答辯的刑期優惠,所以克里斯滕森辯方律師在此時承認被告應該對章瑩穎的死負責,可能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辯方認為,面對檢方提出越來越多的證據,要否認殺人事實已經不大可能;二是辯方可能會認為,若是再糾結於是否殺人這一點,會引發陪審團的反感,從而在量刑階段對被告不利。

    問題二:克里斯滕森的女友偷錄的音訊證據效力有多大?

    克里斯滕森向他的女友“袒露”了自己謀害章瑩穎的全過程,並吹噓章瑩穎是他的“第13個受害者”,將自己與美國70年代的著名殺人魔泰德·邦迪(Ted Bundy)相比,他甚至還向女友指出附近什麼樣的人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不過,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稱這是被告在醉酒狀態下說的話,此外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系列調查也未曾發現任何和其他受害人相關的證據。

    此證據是本案進入轉折的關鍵因素,但該證據的最終效力還要根據具體使用方法。

    在美國法律的證據認定規則上,錄音證據屬於傳來證據,其證明效率很低,而且本案辯護律師還提出該證據是嫌疑人在醉酒的情形下說出的,那該證據的證明力就更低,很難直接作為定案依據。一般情況下,檢方會要求克里斯滕森的女友作為證人出庭,透過該女友證明克里斯滕森這段話的真實性和可信性。不過即使這樣,因女友跟克里斯滕森的特殊關係,該女友證言的證明力仍會大打折扣。

    問題三: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克里斯滕森殺人了嗎?

    按照美國法律對證據的認定標準,目前可能還未必能認定克里斯滕森殺人。警方已在克里斯滕森的公寓裡多處發現了章瑩穎的血跡,以及在床墊和地毯上發現的其他多種汙漬,與章瑩穎的DNA相符。但是這並不能就證明章瑩穎是被克里斯滕斯殺害,形成不了證據鏈閉合。證據鏈閉合是指:證據之間可以相互支援,證實,不閉合就是有證據無法證實其他證據或者從其他證據獲得支援,甚至不同證據會發生衝突。在殺人案中,由於多數情況下被害人已經死亡,屍檢以及現場勘察就非常重要,如果找不到屍體就是典型的所謂證據鏈條不閉合。如果要認定克里斯滕森殺人的事實,還需要更多的客觀證據來證明克里斯滕森殺了人,並且章瑩穎的屍體至今沒有找到,也干擾了案件的進一步發展。知情人士說唯一的線索是他買了肉骨切割機,如果這樣,他恐怕連骨頭都弄成渣了,所以才這麼自信。他還有意交代了留下帶血的床墊和棒球棒,但並沒有交代在什麼地方。很顯然這兩樣被保留的物證就是破案關鍵,有這兩樣就能破案。更讓人心痛的是章瑩穎的屍體目前還沒有找到,章瑩穎的家人最大的願望就是找到瑩穎,帶她回家。

    問題四: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可能判死刑嗎?

    應當說明的是,儘管此案發生在美國的伊利諾伊州,而該州在美國國內是已經廢除了死刑的一個州。美國有兩個法院系統,一個是州法院系統,一個是聯邦法院系統,雖然包括伊利諾伊州在內的許多州已經廢除了死刑,但聯邦法院依然保留了死刑。章瑩穎案是由聯邦法院提起的控訴,因此可以提出死刑量刑。

    在定罪階段,陪審團將在參加完系列庭審後,決定克里斯滕森是否有罪。根據規定,只有在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才可判定克里斯滕森有罪。預計這一階段將持續約一週半的時間。

    若是克里斯滕森被陪審團判定為有罪,法庭將進入量刑階段。同一批陪審員將再次決定,是否按照檢方要求,判處被告死刑。只有在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應該判處死刑時,克里斯滕森才會被判處死刑。

    章瑩穎案之後的主要關注點就在於,辯方承認被告對死亡負責,但會尋求非死刑判決,因此他們會極力反駁檢方提出的各項證據,說服陪審團克里斯滕森不應被判死刑;而檢方則會提供大量證據,以向陪審團證明克里斯滕森具有應當判處死刑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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