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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0939118404

    有的騙局,並不高明,僅僅是利用了一方的資訊和知識優勢。

    譬如,您可知道,“交趾黃檀傢俱” 未必就是指全部木材採用交趾黃檀,根據《紅木傢俱通用技術條件》(GB28010-2011)這一國家標準,“交趾黃檀傢俱”的質量要求是:產品主要部位及外表目視部位的木製零部件採用交趾黃檀鋸材,內部及隱蔽處可採用其他優質硬木鋸材。

    假如說,您看中了一套動輒幾十萬元的交趾黃檀傢俱,和買家簽訂協議稱,如果經鑑定這不是交趾黃檀傢俱,則隨時全額退款。同時,您也看到賣家提供了相關的品質證明和權威報告,總之就是一大堆蓋著印的檔案,都說這就是交趾黃檀傢俱。您覺得,沒毛病。

    後來,有一天傢俱出現了質量問題,裂了個大口子,送去專業機構檢驗才發現傢俱只有外面薄薄一層才是交趾黃檀,而裡面摻雜著各種廉價木材,跟開雜貨鋪一樣,什麼都有。

    商家說,沒毛病,因為國家標準說了,交趾黃檀傢俱裡面允許在內部和隱蔽處用其他優質硬木鋸材。

    至於什麼是“主要部位”,什麼是“內部”,什麼是“隱蔽處”,什麼是“優質硬木”,對方都能舉出一籮筐的道理,

    然後告訴您,根據國家標準,只有標註“全交趾黃檀”的傢俱,才是真的全交趾黃檀,而我們可沒說“全”字。

    似乎對面也不佔理,學過法律的朋友可能會說,像這樣濫用交易優勢地位也可以構成欺詐,格式買賣合同應該做有利於消費者的理解,幾十萬的對價換來一堆木材什錦拼盤違背公平原則等等,總之法律理論可以有很多。

    就打官司吧,大炮一響黃金萬兩,又搭進去一堆時間和金錢,而且對方完全可能破產清算,改換門庭,遠走高飛。

    哪有什麼偷天換柱,這樣的騙局無非就似乎兩點:

    1. 利用資訊優勢,讓一切都在表面上看上去完全合法合規,

    2. 至於深入一點的實體問題,賭消費者不會較真去趟這趟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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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還沒想到這一層,但寫到這裡,不禁對 @不老的老回 又增添了一份敬意,

    這就是一個敢去趟渾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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