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辦的條件:
(一)食品生產許可條件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
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省(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
(1)申請專案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釋出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
一、新辦的條件:
(一)食品生產許可條件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
根據《通知》有關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遵守如下國家和省(自治區)有關的產業政策:
(1)申請專案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釋出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