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以前的風俗,墓碑的落款只能署男性後代子孫,現在很多地方都可以把直系女性後代也寫上,也是可以的。為輩分高的人或者去世很久的人立碑,由於涉及的人比較多,難免各家有些特殊情況,需要按照當地的公序良俗書寫。應該遵循公正、大局、合理的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全家友好商議,最終由現存活的直系子輩(按照長幼順序)決定。
2、後代子(女)孫(女)比較多,特殊情況比較複雜時,最好按照統一的直系血親原則署名,以免觸犯忌諱。比較常見的特殊情況和忌諱包括:(1)媳婦是否署名?最好不要署,因為婚姻關係是法律關係,非先天存在的關係,存在後天解除的可能性,一旦有解除婚姻關係的現象發生,容易對墓碑發生口角;(2)過繼子孫、入贅子孫、養子孫、繼子孫(與過繼子孫意義不同,是因為父母改嫁後產生的關係)等,一般需要過繼子孫和入贅子孫的人,都是沒有親生子的人,如果一定要為這種情況的人立碑,可以署過繼子孫和入贅子孫的名字,但要書寫清楚與墓主人的關係,養子孫、繼子孫等最好不要在墓碑上署名,以免觸犯墓碑人後代(種系)不純(雜)之忌諱;(3)出嫁女、孫女等直系女性後代可以寫,但其配偶最好不要寫,理由同(1),外孫(女)等最好也不要寫,這屬於旁系血親,與墓主人有血緣關係,但按照中國父系社會的傳統,屬他姓之後代(種系),最好不要混在一起寫;況且這種情況混在一起,必然成為百家姓,被人貽笑大方;如果一定要寫,必須寫清楚與墓主人的確切關係(如外孫、外孫女等);(4)直系血親最好都寫上,以表明墓主人後代人丁旺盛,種系延綿不絕。
3、關於出資,原則上即可以按照支系均分,也可以按照人數均分,由長輩決定即可,但要保證每個人都要交納墓碑費用,可多可少,有家庭條件好的願意多出也是可以的,畢竟花費不僅僅在墓碑上,還要花費其他費用。
4、至於墓碑的價格,就不好一概而論了,根據家庭經濟情況,可貴可廉,表達的是心意,而不是攀比。 僅供參考。
按照中國以前的風俗,墓碑的落款只能署男性後代子孫,現在很多地方都可以把直系女性後代也寫上,也是可以的。為輩分高的人或者去世很久的人立碑,由於涉及的人比較多,難免各家有些特殊情況,需要按照當地的公序良俗書寫。應該遵循公正、大局、合理的原則。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全家友好商議,最終由現存活的直系子輩(按照長幼順序)決定。
2、後代子(女)孫(女)比較多,特殊情況比較複雜時,最好按照統一的直系血親原則署名,以免觸犯忌諱。比較常見的特殊情況和忌諱包括:(1)媳婦是否署名?最好不要署,因為婚姻關係是法律關係,非先天存在的關係,存在後天解除的可能性,一旦有解除婚姻關係的現象發生,容易對墓碑發生口角;(2)過繼子孫、入贅子孫、養子孫、繼子孫(與過繼子孫意義不同,是因為父母改嫁後產生的關係)等,一般需要過繼子孫和入贅子孫的人,都是沒有親生子的人,如果一定要為這種情況的人立碑,可以署過繼子孫和入贅子孫的名字,但要書寫清楚與墓主人的關係,養子孫、繼子孫等最好不要在墓碑上署名,以免觸犯墓碑人後代(種系)不純(雜)之忌諱;(3)出嫁女、孫女等直系女性後代可以寫,但其配偶最好不要寫,理由同(1),外孫(女)等最好也不要寫,這屬於旁系血親,與墓主人有血緣關係,但按照中國父系社會的傳統,屬他姓之後代(種系),最好不要混在一起寫;況且這種情況混在一起,必然成為百家姓,被人貽笑大方;如果一定要寫,必須寫清楚與墓主人的確切關係(如外孫、外孫女等);(4)直系血親最好都寫上,以表明墓主人後代人丁旺盛,種系延綿不絕。
3、關於出資,原則上即可以按照支系均分,也可以按照人數均分,由長輩決定即可,但要保證每個人都要交納墓碑費用,可多可少,有家庭條件好的願意多出也是可以的,畢竟花費不僅僅在墓碑上,還要花費其他費用。
4、至於墓碑的價格,就不好一概而論了,根據家庭經濟情況,可貴可廉,表達的是心意,而不是攀比。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