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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沒有“屆”這個法律概念,董事任期則有,一般任期三年,但是可以在公司章程裡面具體約定。在董事任期內可以替換。可以定義為如“2015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未滿屆限董事長換人的算換屆。   董事會的換屆選舉由公司的章程作出規定。具體步驟:   1、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是職工的,需要透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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