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址變更,屬於變更稅務登記證的內容,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明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
3、 其他有關資料。
4、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還要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規定
1、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辦理時間為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 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 日內。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辦理時間為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 日內。
三、稅務部門受理
1、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斜齊全的,應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經稅務機關稽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2、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內,稽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一、地址變更,屬於變更稅務登記證的內容,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明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
3、 其他有關資料。
4、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還要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規定
1、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辦理時間為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 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 日內。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辦理時間為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 日內。
三、稅務部門受理
1、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斜齊全的,應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經稅務機關稽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2、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內,稽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