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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1448671510

    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匯票之所以需要承兌是因為匯票是一種支付委託,即由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於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收款人或持票人。票面上雖有付款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但僅是發票人單方面的記載,不是付款的承諾。因此,在付款人沒有正式承諾之前,付款人對於票據所載內容不負任何責任。發票人為票據主要債務人。收款人或持票人若要確定票據所載權利,查明付款委託是否真實,以期到期取得票面的所載款項,就必須在票據到期以前得到付款人的正式承諾。付款人承諾付款以後,就成為票據的主要債務人,從而確定了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權利。所以票據承兌有三個主要功能:

    1.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2.確定付款日期。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票據到期日應從承兌日算起,因此,為確定票據到期日就需要先行承兌。

    3.減輕和明確發票人或背書人的權利。西方國家票據法一般作這樣的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即期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需在匯票上作請求承兌的記載,並確定請求承兌時間。執票人若在規定時間內提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超過規定時間才提請承兌,在遭到拒絕時,發票人或背書人往往要求執票人提請承兌。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付款人拒絕承兌,發票人或背書人可以早作準備,如果付款人進行了承兌、就可以減輕發票人或背書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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