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過程中,經過若干手背書,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兌人、收款人或背書人手中的背書。回頭背書一般被認為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但有如下幾種現象須引起注意: 其一是單純的一手背書,即承兌人給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給了承兌人,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其二是承兌人、收款人、背書人全部是關聯企業。其三是應該看到在行使追索權時,可追索的物件相對減少。 其四的應該分析一下是否有單純融資的傾向。 針對回頭背書,收受人首先應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頭背書是否合理。擴充套件資料:回頭背書規則:1、回頭背書在背書時間上受到限制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仍然可以依背書將票據轉讓,但這種背書必須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之,否則不能再繼續轉讓。但在一般轉讓背書,即使在到期日之後,仍可以繼續背書轉讓。2、回頭背書的持票人在迫索權行使上受有限制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於其前手沒有追索權,也就是說,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匯票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都不對出票人負擔保責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法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據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時又是所有其他背書或簽名人的後手。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後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這實際是形成了一種簡單迴圈,既增加了追索數額,又累及每一個背書人,毫無實際意義。2)持票人是背書人時:此時該持票人對其後手沒有追索權。例如匯票經甲(出票人),背書人乙、丙、丁;戊之手,後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時丁對於戊無迫索權。因為戊既是丁的後手,同時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後手的身份對丁追索。同樣造成濟迴圈追索,毫無意義。3)持票人如為承兌人時:該持票人對任何人都無追索權。這是因為承兌入作為匯票主債務人,對匯票有付款的責任。而行使迫索權的前提是匯票不獲付款。因此承兌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過程中,經過若干手背書,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承兌人、收款人或背書人手中的背書。回頭背書一般被認為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但有如下幾種現象須引起注意: 其一是單純的一手背書,即承兌人給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給了承兌人,從終點又回到了起點。其二是承兌人、收款人、背書人全部是關聯企業。其三是應該看到在行使追索權時,可追索的物件相對減少。 其四的應該分析一下是否有單純融資的傾向。 針對回頭背書,收受人首先應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頭背書是否合理。擴充套件資料:回頭背書規則:1、回頭背書在背書時間上受到限制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仍然可以依背書將票據轉讓,但這種背書必須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之,否則不能再繼續轉讓。但在一般轉讓背書,即使在到期日之後,仍可以繼續背書轉讓。2、回頭背書的持票人在迫索權行使上受有限制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於其前手沒有追索權,也就是說,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匯票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都不對出票人負擔保責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法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據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時又是所有其他背書或簽名人的後手。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後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這實際是形成了一種簡單迴圈,既增加了追索數額,又累及每一個背書人,毫無實際意義。2)持票人是背書人時:此時該持票人對其後手沒有追索權。例如匯票經甲(出票人),背書人乙、丙、丁;戊之手,後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時丁對於戊無迫索權。因為戊既是丁的後手,同時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後手的身份對丁追索。同樣造成濟迴圈追索,毫無意義。3)持票人如為承兌人時:該持票人對任何人都無追索權。這是因為承兌入作為匯票主債務人,對匯票有付款的責任。而行使迫索權的前提是匯票不獲付款。因此承兌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