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註冊個體工商戶所需以下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檔案影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八條 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記:
(一)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准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登出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範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註冊個體工商戶所需以下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影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檔案影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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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記:
(一)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准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登出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範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