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的條件。對包括城鄉低保、特困人員、孤兒、重度一二級殘疾人、重點優撫物件、民政建檔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貧困大學生、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共九類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只要屬於上述範圍的物件,均可以享受到醫療救助。 對於暫未納入救助範圍的困難群眾,由於大病費用支出過大導致貧困的家庭可向鄉鎮(街道)民政辦申請納入“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或“民政部門建檔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街道(鄉鎮)會按照程式對申請者家庭情況、財產收入情況等進行核實比對,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物件名單報送區縣民政部門稽核後及時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讓其享受醫療救助。 救助物件 (一)農村五保物件; (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四)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五)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卹補助的重點優撫物件; (六)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影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影印件。 村(居)委會應當: (1)調查核實; (2)組織村(居)民代表評議; (3)符合條件的村(居)公示; (4)對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人。 鎮社會救助辦應當: (1)調查核實;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原因。 區民政局 (1)複核審批;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條件的逐級返回。經核實審查透過之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物件發放救助金 。
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的條件。對包括城鄉低保、特困人員、孤兒、重度一二級殘疾人、重點優撫物件、民政建檔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貧困大學生、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共九類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只要屬於上述範圍的物件,均可以享受到醫療救助。 對於暫未納入救助範圍的困難群眾,由於大病費用支出過大導致貧困的家庭可向鄉鎮(街道)民政辦申請納入“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或“民政部門建檔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街道(鄉鎮)會按照程式對申請者家庭情況、財產收入情況等進行核實比對,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物件名單報送區縣民政部門稽核後及時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讓其享受醫療救助。 救助物件 (一)農村五保物件; (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四)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五)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卹補助的重點優撫物件; (六)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影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影印件。 村(居)委會應當: (1)調查核實; (2)組織村(居)民代表評議; (3)符合條件的村(居)公示; (4)對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人。 鎮社會救助辦應當: (1)調查核實;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原因。 區民政局 (1)複核審批; (2)符合條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條件的逐級返回。經核實審查透過之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物件發放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