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透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透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