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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先生的故紙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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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麻辣一加一
先弄清“大理寺”名稱的含義。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這裡的“寺”,不是宗教的廟宇或者禮拜的場所,而是官署名稱。
大理,“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
那麼,大理寺就是中國古代審、判官員和貴族的司法機關。
大理寺是古代的三法司之一,三法司具體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御史臺)。在每個朝代,三法司的名稱、所承擔的職能會有所不同。大理寺也隨著朝代的更替,政治體制的變革,功能和作用也在發生著變化。
夏朝的中央司法官稱為“大理”,商朝的中央司法官稱為“司寇”。到了秦代,兵獄同制,“廷尉”成為中央的司法官。兩漢時,司法制度基本承襲秦代,大理寺的稱謂也多次發生變化,“大理”“廷尉”交替使用,王莽時還曾改作“士”。
魏晉南北朝時都設定廷尉,並且其稱謂有時會發生變化,其中有的朝代叫做大理寺,有的叫做廷尉,實際上是一回事。北朝的北魏也設定廷尉,到了北齊時,廷尉改名為大理寺。至此,大理寺從此取代了廷尉衙門,廷尉在後世不再出現。 .
隋代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後,刑部尚書隨之出現。大理寺仍然職掌“決正刑獄”。
到了唐代,大理寺設有監獄,為有實權的審判機關。
到了宋朝,大理寺長官在宋神宗元豐改制以前,不設專職,而是以朝臣兼任。
宋初至元豐改制前,大理寺不設定監獄。元豐改制後,大理寺設定有監獄並審理京師案件,其審判職權隨之擴大,與唐代大理寺的職權相似。
元朝時,不設大理寺。
秦漢到唐宋,大理寺一直是作為專門的司法審判機構而存在,近千年沒有發生大的改變。宋朝以前,大理寺作為一個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機關,不但審理案件,而且也對自己審理的部分案件有複審的權力。自隋唐實行三省六部制以來,刑部逐漸分散了大理寺的司法權力,但宋以前的大理寺在整個國家司法系統中是最為重要的審判機關。
到了明朝,朱元璋先是廢除了大理寺,然後恢復,接著又廢除。建文帝恢復了大理寺,到了朱棣時,在永樂初年仍然設定大理寺,並且一直延續到明末。
清朝入關以前,原來並沒有設定大理寺。入關後,進而推行漢制。順治元年,大理寺設卿滿洲一人、漢一人,少卿滿洲一人、漢二人。乾隆十三年,大理寺堂官確定為卿滿洲一人、漢一人,少卿滿洲一人、漢一人。
明朝三法司的職能分工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清朝三法司職能雖然大體相同,但刑部權重,並且形成了“三法司核擬”制度,在刑部審擬的基礎上,三法司會審定讞。
這就是中國古代大理寺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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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以宋代為例來說明一下吧。
宋代中央的司法機關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
宋初時,大理寺負責斷決全國各地上報的案件,再移送審刑院複審,之後將結果上報朝廷。
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復置大理獄,恢復了大理寺的審判職能。大理寺分設左斷刑、右治獄兩個系統,左斷刑掌管大辟以下疑案及命官、將校罪案的審理,右治獄負責京師百司之獄。
刑部主要負責複核全國的已經判決的死刑案件。
宋太宗為防止大理寺與刑部之間不能相互監督糾錯的弊端,曾專門設定審刑院,規定凡大理寺斷決並送刑部複審的案件,都要再送審刑院複查,審刑院作為一個獨立機構從外部監督大理寺、刑部。
御史臺本為宋代最高監察機構,職能是監察文武百官,包括司法官員。同時,御史臺也具有審判職能,主要負責審理官員犯罪案件、詔獄、各級上報之重大疑難案件等。
除宋太宗設定審刑院對大理寺和刑部進行監督外,宋真宗於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還專門設定了糾察在京刑獄司,從司法系統外部對包括御史臺在內的中央及京畿司法機關進行糾察監督:“其御史臺、開封府、在京應有刑禁之處,並得糾舉。逐處斷徒以上罪,於供報內未盡理及淹延者,並追取案牘,看詳駁奏。”
如被糾舉的機關有異議,則中央另外委派其他司法機關稽核決定。王安石任糾察在京刑獄時,曾認為開封府對一件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錯誤的,開封府不服,中央遂命審刑院和大理寺審查決定。經審查,審刑院、大理寺同意開封府的意見,王安石雖被免予處罰,但仍由於不承認過錯而被調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