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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裝置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六)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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