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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95145212270

    唐初,中央的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一臺、五監、九寺。地方上實行州縣兩級制。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道,作為監察區。三省六部制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隋稱內史省),職掌與隋制同。尚書省下設吏、戶(隋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職掌亦與隋制相同。中央還另有殿中省和秘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習稱唐代是三省六部。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軍事力量。其編制的基本單位是折衝府(又稱軍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軍府長官為折衝都尉,副職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稱衛士或侍官。軍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十二衛各設大將軍一人,直接聽命於皇帝。六率各設率一人,隸屬於太子。軍府最多時有六百三十四個,約百分之四十分佈在京師所在的關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須憑尚書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調撥。戰時由皇帝命將率軍出征,戰爭結束,將領回朝,士卒歸府,將無常兵,難以干預國政。

    3、科舉制

    科舉制始創於隋朝。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隨著科舉制的推行,學校教育也日益發展。中央設國子監,下轄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等六學。地方上設有州、縣學。學生稱生徒,學習成績好的,由學校保送參加科舉考試。

    4、土地與賦役制度

    唐繼隋末大亂之後,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蕪,社會經濟凋弊。唐朝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發展農業生產,保證賦稅收入和徭役調發,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佈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規定,如《戶令》、《田令》等。式是各項行政法規,辦事細則,如《水部式》等。格是對律、令、式所做的補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為補充,以律為主,同時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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