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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律師說家事

    這外問題我來回答,我是專職婚姻家庭律師。

    第一,夫妻財產約定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夫妻間互相贈予也是夫妻間財產約定的一種。

    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就狹義來說,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是指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夫妻贈予是指夫妻一方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贈與另一方所有。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婚後給另一方加名,就是贈與。

    第三,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和夫妻贈與的區別,目前學界和實務界比較一致的意見是: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的約定,在約定生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便房產沒有同時辦理過戶或加名手續,同樣有效;而夫妻贈與行為,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不動產如房產等,以辦理轉移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經過公證的除外。

    這裡面的關鍵點是,如果一方把個人所有的房產約定贈與另一方所有,屬於贈與,需要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如果暫時沒法辦理轉移登記,雙方去辦個公證也可以生效。

    有這樣的案例:男方出軌,為求得女方原諒,約定把自己婚前首付80萬元購買的一套住房全部歸雙方共同所有,但因貸款未還清,不能加名,雙方遂去辦了一個贈與公證。後男方繼續出軌,女方起訴離婚,該贈與行為被法院認定有效,整套房子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出軌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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