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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時期的三法司是指三個司法機關的統稱。這三個司法機關分別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當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審理,又稱為“三司會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三個司法機關的職責如下:

    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明清時期與都察院、刑部並稱為“三法司”。明、清時期大理寺卿均為正三品,可參與國家大政會議。明代時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明清時期的官署名,三法司機構之一。相當於現在的中紀委和最高檢察院。由前代的御史臺發展而來。主管監察、彈劾及監督百官。都察院在明、清時期權力很大。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清代升為從一品),下設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十三道監察御史。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稽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還參與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登出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刑部

    刑部,明清時期官署名,三法司機構之一。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相當於現在的司法部。刑部負責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其長官為刑部尚書,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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