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48條和第11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則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最低次數作出規定,也未作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劃分,這些問題可以在章程中作出規定。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則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於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則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並且董事長應當在接到揭底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董事會應當透過召開會議的方式行使職權。根據《公司法》第49條和第11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其他有關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法律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透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六人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和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表決相同,也是實行一人一票,即通常所說的按“人頭”表決。 1、董事會決議採取舉手、口頭或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2、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每名董事僅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的特別透過要求。 3、董事會審議和表決事項時,應當確保議案已經充分討論,並儘量採取逐一審議、逐一表決的方式進行。 4、董事表決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對和棄權。 董事在會議中途退場的,且未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視為棄權,其已經作出的表決為有效表決。 5、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佈表決結果。 透過影片、電話等方式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透過舉手或口頭方式進行,公司應當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決議書面簽署。事後的書面簽署與會議表決不一致的,以會議表決為準。 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訊表決應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基礎上,採取一事一表決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作出一個表決。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表決時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董事表決結果。
根據《公司法》第48條和第11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則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最低次數作出規定,也未作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劃分,這些問題可以在章程中作出規定。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則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於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則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並且董事長應當在接到揭底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董事會應當透過召開會議的方式行使職權。根據《公司法》第49條和第11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其他有關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法律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透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六人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和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表決相同,也是實行一人一票,即通常所說的按“人頭”表決。 1、董事會決議採取舉手、口頭或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2、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每名董事僅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的特別透過要求。 3、董事會審議和表決事項時,應當確保議案已經充分討論,並儘量採取逐一審議、逐一表決的方式進行。 4、董事表決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對和棄權。 董事在會議中途退場的,且未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視為棄權,其已經作出的表決為有效表決。 5、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佈表決結果。 透過影片、電話等方式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透過舉手或口頭方式進行,公司應當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決議書面簽署。事後的書面簽署與會議表決不一致的,以會議表決為準。 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訊表決應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基礎上,採取一事一表決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作出一個表決。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表決時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董事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