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路面查處酒駕的程式有: 一、交警先使用酒精檢測儀,對駕駛員進行呼氣式酒精測驗,檢驗結果由交警記錄,並由駕駛員簽字。 二、檢驗結果確認為飲酒後駕駛的,交警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會立即放行; 三、有下列4種情形的,交警會將駕駛員帶至縣級以上醫院抽取兩份血液樣本,用作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1、駕駛員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 2、駕駛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3、駕駛員飲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4、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驗,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的。交警會將駕駛員帶至縣級以上醫院抽取兩份血液樣本,用作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四、抽血後,醉酒的駕駛人會由交警帶至辦案區醒酒室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五、交警會在3日內將血液樣本送至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第六、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駕駛員)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七、經檢驗駕駛人涉嫌醉酒駕駛的,交警部門會以危險駕駛罪立案,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來辦理。 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20,<80)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80)駕駛行為。 駕駛人雖然在交警查處前喝過酒,但是經檢測後,酒精含量閾值小於20mg/100ml(<)的,不會被認為是酒駕。
交警路面查處酒駕的程式有: 一、交警先使用酒精檢測儀,對駕駛員進行呼氣式酒精測驗,檢驗結果由交警記錄,並由駕駛員簽字。 二、檢驗結果確認為飲酒後駕駛的,交警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會立即放行; 三、有下列4種情形的,交警會將駕駛員帶至縣級以上醫院抽取兩份血液樣本,用作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1、駕駛員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 2、駕駛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3、駕駛員飲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4、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驗,駕駛員涉嫌醉酒駕駛的。交警會將駕駛員帶至縣級以上醫院抽取兩份血液樣本,用作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四、抽血後,醉酒的駕駛人會由交警帶至辦案區醒酒室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五、交警會在3日內將血液樣本送至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第六、檢驗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駕駛員)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七、經檢驗駕駛人涉嫌醉酒駕駛的,交警部門會以危險駕駛罪立案,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來辦理。 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20,<80)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80)駕駛行為。 駕駛人雖然在交警查處前喝過酒,但是經檢測後,酒精含量閾值小於20mg/100ml(<)的,不會被認為是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