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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27081474953

    《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範》第三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及其擬團聚的內地親屬須同時到場接受面見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申請表》;

    (二)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擬團聚的內地親屬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親屬來內地定居宣告書》;

    (三)交驗申請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

    (四)交驗申請人擬團聚的內地親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影印證;

    (五)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六)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一條 [申請條件] 港澳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來內地定居:

    (一)需要與內地的配偶團聚生活的;

    (二)十八週歲以上,其在內地定居且在內地無子女的父母需要其來內地照料的;

    (三)未滿十八週歲,需要投靠在內地定居的父母的;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無子女,需要投靠在內地定居的十八週歲以上子女的;

    (五)特殊情況需要來內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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