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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羅勤18

    二級水源地保護條例  1、 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水利部門組織設定界碑或界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改變保護標誌和界樁。  2、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採礦;   (二)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三)經營向水域排汙的餐飲、娛樂業;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濃度、高殘留農藥; (五)建設畜禽養殖場以及敞養、放養畜禽; (六)向水體排放汙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體廢物;    (八)毀林開荒、燒山開荒、破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必須根除森林病蟲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汙染水體的活動。   3、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已設定的排汙口由區環保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4、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5、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6、 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已有的汙染源,有明確治理主體的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沒有明確治理主體的,由縣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治理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實施。   7、因事故和突發性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汙染的,當事人應立即切斷汙染源,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汙染並立即報告縣環保部門,由縣環保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8、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飲用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9、成立專門機構對全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汙染防治工作;   (2)負責組織宣傳和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和計劃;  (3)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控;  (4)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汙染事故查處;  (5)負責汙染源監督管理。   10、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縣水利部門責令停止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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