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後,我們知道意思表示成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很明顯,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兩概念相互纏繞糾結,難分彼此。但是,很遺憾民法典並沒有對意思表示做出定義。其實,這不難理解,因為意思表示本已經是對實體現象所做的最抽象的歸納總結。
所以,民法學登臺,承擔起說明它的義務。德國的梅迪庫斯認為,“術語如此跳躍性的互換使用,這一事實表明,兩概念之間的區別微乎其微。”根據民法學家,也是民法典編纂專家張新寶教授的解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向他人表明其意欲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意思表示由表示與意思兩詞組合而成,相應的,傳統學說上,意思表示的構成可分為外部(客觀)要素與內部(主觀)要素。
意思表示的內部要素,包括三項:行為意思,表示意識與法效意思。我們不難發現,這種說法是將觀察視角探入行為人內心,顯然系受心理學影響的結果。
行為意思指有意實施行為之意識。該項意思用以表明,外在行動乃是行動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結果。至於行為的表示內容如何,則非所問。對此,我們最好從反面來理解:無意識狀態之下的動作——如催眠狀態的言語、神經反射、睡夢中的動作,以及被物理強制時的動作——如被強按著在契約文字上簽字,均缺乏行為意思,原則上不構成意思表示。
表示意識是對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所具有的意識。不知其行為意味者,欠缺表示意識。如,白酒拍賣,甲向友人舉手致意,而不知拍賣場內舉手即競拍。
法效意思是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與表示意識區別在於,後者僅要求行為人意識到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前者則必須指向一項“特定具體”的法律效果。以前述白酒拍賣為例,甲知其為競拍,但以為每舉手一次代表50元,而不知已漲為100元,舉手時,表示意識健全但法效意思有瑕疵。
其實,實務中可能沒有搞的如此複雜。判斷意思表示的內容和性質,原則上以其所表達的意思作為依據,謂之“外觀主義”或者“表示主義”,但是法律也設定必要的例外規則矯正外觀主義(表示主義)之不足,如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設定即如此。
民法典之後,我們知道意思表示成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很明顯,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兩概念相互纏繞糾結,難分彼此。但是,很遺憾民法典並沒有對意思表示做出定義。其實,這不難理解,因為意思表示本已經是對實體現象所做的最抽象的歸納總結。
所以,民法學登臺,承擔起說明它的義務。德國的梅迪庫斯認為,“術語如此跳躍性的互換使用,這一事實表明,兩概念之間的區別微乎其微。”根據民法學家,也是民法典編纂專家張新寶教授的解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向他人表明其意欲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意思表示由表示與意思兩詞組合而成,相應的,傳統學說上,意思表示的構成可分為外部(客觀)要素與內部(主觀)要素。
意思表示的內部要素,包括三項:行為意思,表示意識與法效意思。我們不難發現,這種說法是將觀察視角探入行為人內心,顯然系受心理學影響的結果。
行為意思指有意實施行為之意識。該項意思用以表明,外在行動乃是行動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結果。至於行為的表示內容如何,則非所問。對此,我們最好從反面來理解:無意識狀態之下的動作——如催眠狀態的言語、神經反射、睡夢中的動作,以及被物理強制時的動作——如被強按著在契約文字上簽字,均缺乏行為意思,原則上不構成意思表示。
表示意識是對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所具有的意識。不知其行為意味者,欠缺表示意識。如,白酒拍賣,甲向友人舉手致意,而不知拍賣場內舉手即競拍。
法效意思是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與表示意識區別在於,後者僅要求行為人意識到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前者則必須指向一項“特定具體”的法律效果。以前述白酒拍賣為例,甲知其為競拍,但以為每舉手一次代表50元,而不知已漲為100元,舉手時,表示意識健全但法效意思有瑕疵。
其實,實務中可能沒有搞的如此複雜。判斷意思表示的內容和性質,原則上以其所表達的意思作為依據,謂之“外觀主義”或者“表示主義”,但是法律也設定必要的例外規則矯正外觀主義(表示主義)之不足,如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設定即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