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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去年年底住建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強調的“加快推行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此次黑龍江省住建廳釋出《關於建設工程類企業資質申請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也旨在建立涵蓋房地產開發、勘察、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多個類別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告知承諾制審批體系,全面最佳化住建領域營商環境。
1、事前告知承諾,最佳化資質審批
依據公告,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如在辦理施工資質時,申請企業可按照審批部門告知的審批條件和材料清單,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而後審批部門將在2個工作日作出准予決定,後在即日起10日內發放行政許可證件;申請企業承諾的資訊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則不予審批。
這使得行政許可從原先的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並行向單純的形式審查轉變,因此不同於此前數目龐大、流程繁雜、邏輯混亂的行政審批實踐,告知承諾制透過簡化許可程式、縮短許可時間,將大大縮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辦理時限,降低市場準入條件,激發建築市場活力;同時節約許可成本、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推動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
2、事後核查懲戒,強化信用監管
當然,事前告知承諾也離不開後續核查工作。依據公告,一方面審批部門將在作出許可決定後的6個月內對申請人承諾內容進行書面核查,並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企業資質情況開展實地核查;另一方面,省住建廳將在政務服務管理資訊系統開設告知承諾制行政審批專欄,對經批准的企業名稱、資質等級、人員資格等資訊進行公開,以便於接受社會監督。
經核查,審批部門將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因申請人過失(不存在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導致申報材料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審批部門將要求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否則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而申請人以虛假或隱瞞欺騙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審批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同時3年內不得使用告知承諾的方式向省住建廳申請行政許可。
不難發現,事後審查和信用監管是震懾申請人、保障告知承諾制度順利實施的充分環節。相信隨著告知承諾制度的全面應用,行政審批信用體系作為保障告知承諾制改革的關鍵措施,也將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3、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
告知承諾制所具有的後置審查、契約治理特徵,也賦予其以信用承諾的特性。信用承諾主要包括審批替代型信用承諾、主動公示型信用承諾、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型信用承諾四種,亦可按照主體分為政府信用承諾、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司法信用承諾三類,資質告知承諾製作為市場主體准入前信用承諾制度,便是審批替代型信用承諾與市場主體信用承諾的融合。
正如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所強調,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是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的重要一環。在住建領域實行資質告知承諾審批,一方面將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另一方面將輔助審批部門依據信用資訊對市場主體加以監管。審批部門亦可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將市場主體對於信用承諾的履約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
為進一步發揮信用在行政審批中的作用,審批部門還可對誠信典型和近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在實施信用承諾制度時提供“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務措施。如在《指導意見》中,國務院也提出: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除了企業這一市場主體,針對從業人員,人社部也於2019年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在一級建造師、一級造價工程師、勘察設計行業註冊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中試行了告知承諾制。可以期待,全面覆蓋住建領域各主體的告知承諾制度體系將不再遙遠,資質許可、信用約束和經濟制衡相結合的建築市場監管制度以及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也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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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說資質申請通過後,還是要接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的動態監管的。就是目前人們常說的事中事後監管。下面我就住建部門如何實施動態監管進一步梳理。
第一,日常動態監管。2014年國家住建部取消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年度檢驗,改為不定期的動態核查,縣級以上住建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動態核查,也就是說是隨機性很強,查實建築業企業在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所謂資質標準要求經過2015年新資質標準後,住建部又對資質審批提出來多次申報標準調整。甚至近期取消了對養老保險的考核,採用了申報企業承諾書即可。
第二,特定原因動態核查。特定原因動態核查是啥意思呢?很簡單,所謂特定原因是該建築業企業發生了不良行為或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及發生投訴舉報等原因。而對該企業實施的一種臨時性,並具有強制性的動態管理手段。通常這種核查尺度會更加嚴格,因為需要對當事人、對社會、對行業都要有嚴謹負責任的態度和處理結果。
第三,主管部門政策性的動態監管。發生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政策調整或側重性調整措施。如:2015年因新資質標準的調整和近期對建造師“掛靠”行為的查處。都屬於這一類。這種動態管理手段更加具有殺傷力。對建築業企業影響極為深刻。還有一種動態監管是資質有效期的限制,一般資質有限期為五年,到期後需要企業自行重新換證,基本和新辦資質沒什麼區別。
另悉,近期遼寧省將透過本次嚴查建造師“掛靠”,開展建築業資質動態核查。估計一批靠資質“掛靠“活著的企業要死掉一大批了。行業整合的時候到了。各位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