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所以,無論是步行,騎腳踏車,騎摩托車,亦或是開小車都有可能認定工傷,關鍵在於引發事故的原因是否有機動車的參與。滿足上下班途中,而且又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那麼就可以認定工傷。 《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由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騎摩托車的人有50%的責任,這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裡面牽涉到兩方面的法律關係,一是交通事故法律關係,二是工傷事故法律關係。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中,各有一半的責任,如果造成了身體上的傷殘,那麼按規定予以賠償,因為責任對半,所以賠償份額不足部分,再按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差額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所以,無論是步行,騎腳踏車,騎摩托車,亦或是開小車都有可能認定工傷,關鍵在於引發事故的原因是否有機動車的參與。滿足上下班途中,而且又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那麼就可以認定工傷。 《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由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騎摩托車的人有50%的責任,這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裡面牽涉到兩方面的法律關係,一是交通事故法律關係,二是工傷事故法律關係。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中,各有一半的責任,如果造成了身體上的傷殘,那麼按規定予以賠償,因為責任對半,所以賠償份額不足部分,再按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