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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變通規定的制定

    (一)婚姻法第50條對這種變通規定做了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二)制定變通規定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有二:

    1、以全國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養法》等)的原則為依據,全國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則規定反映了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徵,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關係是同樣適用的。

    /2、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關係的具體情況。在制定有關規定時,要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

    (三)制定變通規定的程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二、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一)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

    1、關於法定婚齡。

    許多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都將《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降低了2歲,以男20週歲、女18週歲為最低的結婚年齡。新疆、西藏、寧夏、內蒙古等都是如此規定的。

    2、關於婚姻家庭習俗的改革。

    許多變通或補充規定都有尊重民族傳統、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則的落後習俗的內容。如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結婚、離婚必須依法辦理等。

    3、關於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適當放寬。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區、本民族的具體情況,在生育節制上作了適當變通的規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是同國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4、關於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對此作了明確、肯定的規定。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願結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對此未作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結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5、關於子女的民族從屬。

    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必須正確地處理所生子女屬於父方民族還是母方民族的問題。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規定,子女的民族從屬由父母雙方商定。有的民族規定,子女未成年時由父母商定,成年後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時,還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作了有針對性的補充規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頂替、轉房的婚姻關係等。

    (二)變通規則的適用範圍

    關於變通規定的適用範圍,各民族自治區地方的具體規定頗不相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只適用於本地區的少數民族,不適用於漢族。

    2、只適用於本地區少數民族中的一般群眾,不適用於少數民族中的幹部和職工。

    3、只適用於本地區農村、牧區的少數民族居民,不適用於城鎮中的少數民族居民。

    4、既適用於本地區的少數民族,也適用於同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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