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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碩果線上

    謝謝邀請!“以租代徵”是為了土地更好的利用起來,現在很多農村的青年都不願意在家務農導致很多土地荒著,或者務農不懂得整合資源,導致種植不賺錢,所以很多有土地的農民都樂意把土地租出去,一來可以有不少地租,土地租出去後農民可以外出務工或者就近跟承包土地的老闆務工增加一份收入。

    至於題主所說的農民失去土地題是說租出去後因為租地老闆把地推平,把原來的有小溝小路隔成小片的土地不復存在,害怕到時候不記得自己的地嗎?還是怕租出去後收不回來呢?

    如果害怕不記得自己的地,那大概的位置應該會記得的,租地都是有合同的,租多少年,有多少畝都是標記得很清楚的,租期到了,農民收回土地時可以可以按照原來的位置量好畝數就可以了。

  • 2 # 手機使用者10403690559

    在人口密集丶農民人均田地幾分的地區應該杜絕田地以租代徵,田地少的地區出現荒蕪現象主要是基礎設施落後,一家一戶的三幾畝田地星羅棋步分散在各個片區以致於人為的加大了耕種強度,再加之土地確權後名義“農民”很願將土地權力兌成租金,為此守幾畝簿地不足以養家餬口又有其它職業的農民和名義農民都願將自己一份土地租賃出去以兌成租子,因此,無地農民從那裡能得到土地,而沒有土地的農民有幾個能做農場主,種土地獲利本就不確定,農場主又能養幾個無地農民。所以,人口密集田地很少的農村地區農民生產製度要到位革新要讓農民的生產生活能持續。

  • 3 # 雨花石284479641

    小農經濟最落後,扛把鋤頭創豐收,過去依靠人力量,現在人少成片荒,天天訴求養老金,低保補助爭著搶,老人汗滴禾下土,自種自吃夠口糧,個個指望發鈔票,地上沒糧怎麼辦?連片整合最重要,沒人就讓機械上,什麼狗屁失地話,小農思想太頑強,企業曾刮改制潮,關停並轉創輝煌,解放耕地是關鍵,能改鄉村舊模樣!

  • 4 # 夢遇京都

    以租代徵是改革開放土地經營的一種全新方式方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為什麼這麼說呢?

    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特別是黨的十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土地經營方式,把原先集體經營土地為主體變成以家庭分田包乾經營為主體的模式。農民對土地有了經營自主權,極大的調動了積極性,生產力得到了提高,土地的產出率也上了一個新臺階。

    隨著社會的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在社會產業分工中顯得的越來越重要,收入分配也遠遠高於第一產業,人們紛紛從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轉型,特別是現在的年輕一代,幾乎完全放棄了土地,從事工商業生產。這就出現了一個新的社會問題,這些轉型的人原先的土地怎麼辦,誰來經營?人與土地的關係該如何確定?

    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它的雙面性一樣,當你關閉一扇窗戶後,隨之會有另一扇窗戶為你開啟。閒置多餘的土地該何去何從?於是土地流轉開始了。就像我現在的土地一樣,由於我在外地工作,家裡的二畝土地無法耕種,恰好地鄰想在他的土地裡發展高效農業,由於他的地塊太小,迫切需要擴大經營土地面積,這正好和我的的情況相吻合,於是在談好了租金和租賃的年限後,雙方簽好了協議,我便把土地租賃給他了,這樣互通有無,何樂而不為呢?

    另外有一種情況不可否認,在東部地區,由於建設用地土地指標緊張,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加快專案落地,不經過農地轉建設用地的土地掛牌拍賣流程,每年以租賃的形式從農民手裡徵收土地,再轉手賣給開發商,這種情況也不少見。

  • 5 # 陽陽的農村事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有很多農民對“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的區別並不瞭解,稀裡糊塗簽了協議、訂了合同,自己的土地被侵佔、遭破壞,還感到這是大政策、大形勢,有些農民因此而永遠失去土地,還不能得到合理的安置補償。那“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到底有哪些區別?下面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你詳細盤點。

    區別一: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的性質,也就是說之前是農用地,流轉後依然是農用地。《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而“以租代徵”的實質是假借土地流轉之名,改變農用地的性質進行土地開發,在農用地建設永久性建築,對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壞。

    區別二:土地流轉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經營,要有能力搞好農業生產、管理好農用地。《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而“以租代徵”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工業製造企業,不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區別三: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承包地,土地流轉是完全自願進行的。《辦法》第六條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物件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八條規定:“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而“以租代徵”的主體是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經常伴隨有欺騙、強迫甚至暴力。

    區別四:土地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這一點不能有任何的迴旋餘地,不可有任何的馬虎。《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而“以租代徵”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以各種名義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經把土地徵了出去,但仍是支付著失地農民少量的年租金。

    區別五:土地流轉是國家積極鼓勵的,專門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各種形式鼓勵農民自願、互利地進行土地流轉。而“以租代徵”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禁止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當下,農村土地流轉已成為熱點之一,因此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認真甄別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的區別,千萬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時的利益所迷惑,不要被虛假的宣傳所欺騙,稀裡糊塗地丟失了土地、留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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