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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有鳳來儀185534810

    我們這手續齊全的基本上都拆了,還賠錢你做夢,不抓人都不錯了。不同意拆鬧事的,人少了就是尋釁滋事、阻撓執法,人多了就是涉黑,結果就是人也抓走了,廠房也拆了。

  • 2 # 羅子lc

    要對自己土地和建築的性質有明確的概念。自己的土地來源是什麼,建築是否有一些可以證明其合法存在的證件,證件不全不要緊,並不是只要證件不全就是違法建築,要糾正這種觀念。還有一些歷史原因,比如常見的招商引資政策。不僅是磚窯廠,其它廠房也首先要弄明白這些性質。

    要了解徵收方的政策。對方是基於什麼原因要對你的廠房進行拆除。這個原因不是指的表面原因,而要看出隱藏在下面的真實原因,是否是打著環境整治和拆違章的名義來進行拆除。磚瓦廠的拆遷大多是源於政策性的,或者由於環境問題關閉關停,或者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勒令停產停業,還有的是為了響應減少低功能產業結構的政策,如上海198工業用地政策,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紓解政策等,北京在2017年前五個月共完成52個市場的疏解提升,完成3個物流中心的疏解,可見政策力度之大。

    首先要審視自己的經營行為和建造行為有沒有什麼給對方留把柄的地方,比如消防問題,安全問題等等。磚瓦廠經常會有消防安監等細節問題被徵收方抓住並放大,給自己的維權在成一定阻力。其次,要從法律層面審視對方的行為有沒有不合法的地方。不管是談判還是訴訟,雙方都是一種博弈的關係,博弈就是你來我往的,我們可能會被對方抓住一些漏洞,所以我們要做好防範準備,同時我們也要努力抓住對方的短板。現實中我們知道很多拆遷方忽視法律,那我們就要重視法律,攻其軟肋。法律不僅是我們抵擋侵犯的強有力盾牌,而且還是手中直指對方要害的利矛。

    在進入談判環節最重要的就是補償價格的談判。對方肯定會找出各種原因給出一個比較低的價格,比如磚瓦廠往往有很大的場地堆放生產產品,磚瓦等都需要很大的面積堆放,但是徵收方可能並不把單純的堆放場地另外計算補償,這合理嗎?你肯定覺得這不合理,那你就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據來支援自己的觀點。像磚瓦廠一類容易被劃入汙染行業的工廠來說,一定要考慮企業關停關閉後是否還有生存空間,政府的安置補償是怎樣的等等,這都要和政府進行協商。

    斷水斷電斷路,甚至會遇到強拆,但這些都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如果徵收方斷電,那麼我們可以根據和電力局的供電合同來進行維權。如果採取斷路的手段,法律不能即時有效地幫助企業恢復生產,那麼就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自力救濟。如果非常不幸遇到了強拆,也不要驚慌失措,更不要喪失信心,面對非法強拆,我們所要做的就是保留證據,為日後維權做好準備,不要盲目以暴制暴,那樣很可能會使我們的主動權和優勢喪失。

    向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並且自己要有信心,要對自己的合法性有信心,對自己聘請的律師和資產評估人員等有信心,對法律有信心。首先,資產評估和法律手段的應用在拆遷評估中往往需要專業人士來進行。資產評估至關重要,選擇什麼樣的評估方法對最終結果的影響也非常大,企業主要把自己的鑑定需求如實地告知評估機構,比如磚瓦廠和其他產業相比有哪些不同之處,有什麼地方是需要注意的等等。其次,法律人員的參與不僅可以為談判和起訴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而且還能增加當事人的信心。沒有法律指導的當事人很容易就會慌張,被徵收方掌握主動權,依靠自身力量據理力爭根本做不到,但是法律可以,專業的法律人會為當事人規劃清楚每一步的路線,按部就班得到應有的補償。

  • 3 # 京師刑事律師張忠啟

    遇到偷拆強拆,記住不要浪費60天的複議時間和6個月訴訟時效!

    注意以下四點:

    1、不要隨便籤字。

    在補償沒有談攏的情況下,拆遷方送來的檔案可以看,但不要隨便籤字。同時囑咐好家裡人,尤其是家裡邊的老人小孩,不要簽字。

    2、不要相信口頭承諾。

    在拆遷方有誠意時,利用好每一次談判機會提升補償,一定不要相信拆遷方的口頭承諾。如果談判無法進行,被拆遷人不要拖到房屋強拆後再維權,要在房屋被拆除之前,儘快依法維權,拿到應有的補償。

    3、得知被強拆偷拆以後,只有6個月訴訟時效。

    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楹庭提示: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

    4、信訪、舉報、找上級反映情況,

    都不是正確維權途徑。要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維權。

    有些拆遷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很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當錯過了訴訟時效,即使找律師,找法院,也做不了什麼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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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廠房被無償強拆,法律維權的時間問題。首先,打官司必定是有時限的,無論是民法上的訴訟時效還是行政法上的起訴期限或者是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權利的救濟是有法定期限的。

    遭遇強拆後,強拆事實已經發生,如果是在徵收拆遷中,一般推定強拆的責任主體為徵收單位,此時維權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

    但實踐中,很多強拆行為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沒有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也沒有履行調查、催告、告知程式便徑行強拆,因此對於被強拆的人來說,是不清楚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也不清楚具體的強拆原因、行政行為型別等。

    而6個月起訴期限的起算“自知道之日起”,原則上是要求行政相對人知道全部的行政行為,既知道行為事實,也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因此對於此種類型的強拆,若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完全告知義務的,被強拆人可以從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在6個月內提出,而不必從強拆事實發生之日起計算,從而為維權爭取一定時間。

    但也要注意,即使不知道訴權,但最長從知道行為事實之日起也不得超過1年,若從事實發生超過1年後才知道訴權,再提起訴訟也屬於超過期限了,可能不被受理或者被駁回起訴。

    最後提示大家,發生強拆時的情況綜合複雜,強拆主體的確定、初始舉證責任的承擔、維權時限的把握都需要謹慎對待,因此如果遭遇強拆,請不要一味拖延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瞭解維權思路並啟動維權措施,才能有效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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