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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錦瑟九十九

    要分幾種情況:

    1.患者是否智力正常,如果不正常,那走失是監護人有責任。

    2.患者如果智力正常,生活可以自理且已經交給了醫院給予治療,在醫院走失丟了,醫院是要負責人的。

    3.如果醫囑有要求家屬要隨時陪護觀察,那在醫院的患者走失,雙方都有責任,具體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 2 # 中公法考

    現行醫療規範要求,醫院對特護患者和監護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間負有醫療監護責任,而其他護理級別的患者,只要盡到醫療照護責任即可。精神分裂症患者應該算是一種特護患者。

    患者在住院期間,醫院除了有治療疾病的主要職責外,也附帶著保護患者安全的責任。醫院應該有將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隱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義務,特別是對那些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都需要給予格外的關注,並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及管理。但是,在現實中醫院對患者的行為管束能力及權力卻是十分有限的,因此,這種保護是一種非主要義務,是非全方位、全日制的特殊性保護。

    現行醫療規範要求,醫院對特護患者和監護室的患者,在住院期間負有醫療監護責任,而其他護理級別的患者,只要盡到醫療照護責任即可。所以,醫方只需要在醫療方面進行照護,而無須承擔全面的法律監護責任。如果認為患者住進醫院(精神病患者除外),一切責任全部轉移給醫方,是與現實醫療制度和現行法律不符的。患者的監護責任屬於陪護的患者家屬,把患者自行離院後發生意外的責任全部推給醫院顯然是不公平的。

    患者要求離院時,也要簽署一份檔案:“因有個人事務需要主動離院;離院期間發生的一切事件的責任由本人負責,並且願承擔離院期間應負擔的相關費用等”,之後留存醫院。

    如果發現患者擅自離院,醫方應在第一時間內緊急聯絡患者和家屬,不能確認患者行蹤時立即報警,這樣醫方就具有盡到醫療照護的免責條件。

    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以上的義務,或者說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由於自身的原因,又或者具有陪護責任的親屬沒有履行監護責任,以致患者出現類似上述案例中的意外,那麼醫院對患者產生的損害就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如果醫院在患者住院期間,忽略了這些告知和注意義務,或者在管理上出現了紕漏,使患者受到了傷害,那麼醫院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及賠償責任。

  • 3 # 漁樵夫子000

    除精神失常者,其他患者在醫院走失和醫院沒有任何關係。

    精神失常,意識無法自控,需要嚴格監管。

    精神正常者走失屬於故意為之,醫院沒有監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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