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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特點: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係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審批特點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託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五是行政審批屬於事前管理。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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