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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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閩農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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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誠略律師事務所
您好,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各級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 (1)它沒有一個全國範圍的統一一主體,集體所有的土地僅僅屬於某級農村農民集體所有;(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法律規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嶺、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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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馬麗芬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各級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 (1)它沒有一個全國範圍的統一一主體,集體所有的土地僅僅屬於某級農村農民集體所有;(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法律規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嶺、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謂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各級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 (1)它沒有一個全國範圍的統一一主體,集體所有的土地僅僅屬於某級農村農民集體所有;(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包括法律規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嶺、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015年3月起,房屋買賣、贈與、繼承。集體土地證均可到國土局免費更換不動產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
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乾以後,相應的生產隊即改為村民小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屬於村內村民小組的農民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很多地區還存在,農村的農戶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後佔用集體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運動之前的農戶管理和使用,事實上是未交與集體進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上未將此類作區別,一併歸入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戶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村(大隊)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村辦小學、村辦企業、村委會辦公場所等等土地屬於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鄉鎮(公社)集體土地所有權
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農村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具備哪級所有權,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察:
一是集體土地的形成歷史。村民小組(生產隊)的集體土地由合作化運動中各家農戶交出的耕地構成,村委會(大隊)的集體土地由各村民小組之間透過攆地形成,鄉鎮(公社)集體土地由各村之間攆地形成。村委會(大隊)和鄉鎮(公社)集體土地並不是憑空產生,而且三種土地的所有權不是交叉關係而是並列關係,追溯起初都是農戶的耕地,因此才有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通用說法;
二是各個農村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是這些農村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具體表現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獨自的佔有使用權,農、林、牧、漁業用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權,以及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的獨立受償權等。
表現形式
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
一是村民小組(生產隊)或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擁有小組所有農戶全部耕地、林地、水域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約佔農村集體所有權面積的90%以上;主要由集體化時期農戶入社形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是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大隊)擁有村委會、村辦企業、村辦小學等機構的土地所有權,大多透過集體化時期各生產隊(村民小組)攆地形成,約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的5%;
三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公社)擁有鄉鎮醫院、電站、學校、鄉鎮企業等等土地所有權,,主要透過集體化時期各大隊(村)攆地形成,約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的5%。
村民小組(生產隊)、村委會(大隊)、鄉鎮(公社)三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三者之間互不重複、是相互並列的,而且是清晰明確的。這就是的“三級所有,以隊為基礎”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管理許可權
屬於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於村內的農民分別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於鄉(鎮)的,則由這一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特點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範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中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