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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SM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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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車講座
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加價提車目前還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案,因為加價部分不開發票不開收據,鑽的是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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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生第一次修行
根據不同的購車情況,存在加價的行為,有的車型,廠家利用飢餓營銷的方式,在前提的廣告投放量增大,吊足了消費者的心理,對於車型的期待越來越大,所以,很多車友在購車的時候,對於網上的宣傳,車輛的對比有了很大的侷限性,同時,4s店運作成本高,建店成本高,利用新款車型的宣傳,廣告的投放,所以存在很多的加價行為,
現在汽車市場在價格方面越來越透明,消費的權益也得到很多的維繫,自媒體的發展,讓更多的消費者有了很多的維權意識,買車終究是一場心理上面的對決,同樣,4s店也是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我們在買一輛車的時候,不僅僅要得到自己的權益維護,也要做好前期工作,瞭解好自己所喜歡的車型,這樣有針對性的對比,避免買車的時候,一些不必要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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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趙說車吧
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汽車圈典型的例子,豐田alphard,最高時候加價30萬起步,依然有很多人會買,而且買的這些人都是自願的,經銷商不可能逼著你掏這個錢,引用經典的那句話,☞存在即是合理☜,都是由市場供需關係導致的,可能很多人會誤解這經銷商多麼多麼黑,因為加的錢都屬於純利潤,其實真正的原因也完全不是這樣。大概是這麼個情況:
alphard這款車隸屬進口豐田,想要從廠家進這款車,需要搭配20臺左右的LEVIN雙擎,這個是廠家的硬性指標,但是廠家給的LEVIN雙擎商務政策很一般,正常利潤根本賣不出去,所以各個經銷商基本都是賠錢甩賣,一輛車多的賠兩三萬很正常,所以要從alphard車身上都加過來,也可以理解成這是廠家的行為導致的經銷商不得已才這樣。
所以才有了現在這種市場表現,不過現在這種情況好了很多,基本市場上可以找到加小几萬的alphard,甚至平價出的也有,慢慢好多人對這方面比較理性了,也可以從側面提現最近幾年錢真的是不好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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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車銳觀點
關於加價的問題,我想發表一下我的觀點,如果引起您的不適,建議關掉:)
對於加價,我的觀點是,如果非常喜歡這車的話,那就加吧。如果有替代車型,那就買替代車型。
首先車型能夠加價,說明在產品力或者使用者認可度方面大幅高於其他所有競爭對手的,而且加價車型一般都有著一項或幾項非常吸引消費者的特質,所以能夠持續熱銷並表現出供不應求的狀態進而加價。
其次我認為雖然網上天天喊著加價不買,不慣汽車廠商這些毛病等言論,但是為什麼還會有車型繼續加價呢?那是因為真正消費這些車型的使用者是靠自己的雙手投票的。一個不購買這個車型的人可以隨便發一些加價可恥、加價堅決抵制的言論。但是真正對於這輛車有需求的話,他的出發點就會不同。像我朋友就是加價購買了HIGHLANDER,而我之前一直向他推薦ODYSSEY。而我朋友的觀點是,首先,之前買的Kuga6年虧了一大半,一定要買一個保值的車型。其次,七座是剛需,要一個開著舒服的。最後自己必須喜歡。而試駕的ODYSSEY路感過於單薄、路噪、風噪都非常明顯,所以就排除了。而同時對比的比如Teramont、EDGE等車型有著這樣、那樣的不足,所以最後加價選擇了HIGHLANDER。所以,是否加價關鍵還是看您是否從您的需求點出發。
最後,如果有替代車型的話,我感覺買替代車型也是不錯的選擇。因為替代車型一般相比加價車型都有著巨大的價格差,像HIGHLANDER和EDGE可能會差個5-6萬,這對於30萬級別車型來說不是一個小數。所以選擇替代車型也是不錯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車型加價肯定是有其價值所在的,如果車型啥本事沒有,平白無故捂著不賣非要加價,那早晚會露餡。所以,如果您要買加價車型,一定要從自身需求出發,可以諮詢身邊買了車型的朋友,然後去4s店試駕,同時比較競品車型,然後再做定奪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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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其權益屬於正常排隊的消費者。但經銷商將這筆費用塞進腰包,變相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2.加價售車違反了國務院頒佈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有關部門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既不開發票也不上稅的加價款,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因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前者稅率只有5.5%,而車輛購置稅稅率約10%,有偷逃稅款之嫌。
4.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險等變相加價的做法,既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明文規定。為了給加價售車披上一件合理的外衣,讓消費者心甘情願地掏錢,經銷商想出各種各樣看似合理的說辭變相加價。業內人士指出,強制搭售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遭遇商家強制搭售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5.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售給“加塞兒”的購車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涉嫌收受商業賄賂。在公眾的不滿和批評都集中在道德、誠信和市場監管層面上時,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玉濤認為,加價售車構成商業受賄罪,是應當受到法律嚴懲的一種犯罪行為。“加價是在車價外多收取了一部分款項,汽車銷售價格本身並沒有改變。正是這一點決定了罪與非罪的區別。”郭玉濤認為,加價售車行為具備了商業受賄罪的客觀要件:一是經銷商能夠控制汽車銷售渠道、貨源分配,有著職務上的便利提前拿車。二是經銷商實施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三是收受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司法實踐掌握在5000元以上,目前大部分車型加價幅度顯然都大大超出這一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