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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93187815442

    1、家庭暴力,要有證據

    主張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告,絕大多數都沒有提供合格的證據。

    最常見的,是沒有任何證據,畢竟事情可能已經過去很久了,這種情況法官當然是不認可的。

    最唏噓的,是妻子當場脫衣服,展示自己胸口和背部的傷痕,但法官依舊認為,無法證明這些傷痕是丈夫造成的。

    最無奈的,是妻子被家暴的時候報警,但在警察的【勸說】下,最終放棄做筆錄和做驗傷,訴訟中法官認為只有報警記錄,無法證明家暴。

    2、你真的會分居嗎?

    主張已經分居的,除非對方予以認可,否則大部分情況下,法官也不認可你在分居。

    比如,分居了,怎麼還有家暴呢?難道他還能衝到你租住的地方來打你?

    比如,你是為什麼分居?是因為工作分居?還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法律只認可感情不和分居哦。

    比如,分居期間,還有見面嗎?還有夫妻生活嗎?如果有的話,不好意思這不是分居。

    比如,你說分居,你有證據嗎?你說住親戚家,你有居委會證明嗎?你說租了房子,租房合同有備案嗎?

    如果沒有上面這些證據,不好意思,法官很有可能不認可你的【分居】

    3、怎麼辦?

    第一,如果再次發生家暴,請馬上撥,要求做筆錄和驗傷;

    第二,聯絡婦聯,請求幫助找房子,然後搬出去住,最好直接找個異地的工作,分居分得徹徹底底;

    第三,如果比較著急,就直接起訴離婚,被駁回後,等待1年後再起訴,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判不離婚,然後分居1年,就可以離婚,如果不太著急,就等分居滿2年再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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