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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州都統

    相信不少對近代史有了解的人,對總督這一職位都非常的耳熟,但是對這一職位的職責以及發展歷程卻缺乏必要的瞭解和認識。歷史上任何事物的出現都有著一定的淵源,某一時代一種特定的政治的制度的出現與當時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都具有直接而明顯的聯絡。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集權制大國。這種體制的國家將面臨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即國家的政令必須出自集權者一人之人,但是龐大的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之中不間斷的存在諸多的隨機性、偶然性事件,這些事件是對中國集權制度的挑戰,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政治制度不斷髮生變革的重要原因。縱觀中國歷史文明會發現中國各朝代之間政治體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即政治體制改革整體上的方向並沒有發生變化

    明朝在政權建立伊始在地方管理上延續了自唐以來的中書省制度。在全國範圍一共設立行省12個,各個行省行政長官實行了在一個行省內部的集權,對於行省內部事務發揮著決定性作用。但是朱元璋認為行省長官的權利過大,對於中央是一個潛在的威脅於是進行了三司改革即將行省長官的權利一分為三,將行省之中的政務、司法、軍事劃分為三個部門。這一改革有效的避免了地方做大對中央的威脅,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之中也發現了嚴重的問題即地方行政過程之中缺乏一個樞紐機構進行統一的排程,這極大的影響了地方的行政效率。

    行省制度向三司制度的轉變是出現督撫這一類官職的大背景。督撫這一類官職在明朝的政治舞臺上剛剛出現時發揮的職能和作用同今天的檢察官類似,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督撫制度逐漸的填補了因三司改革而空缺的地方權利中樞,事實上的成為了位於三司之上,統管一省或數省的官員。

    明朝在廢除了中書省的制度之後在行政過程之中逐步的發現了三司制度的缺失,為了彌補缺失明朝嘗試了設定督撫職位,其目的在於以中央的名義對地方進行監督,這一職位在中央系統之中歸屬於都察院。在實際的執行之中督撫行使監察權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對地方事務進行了干涉,而這種干涉對於提升地方的行政效率有著積極的影響,這種積極影響又推動督撫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儘管在明朝建立之初,發揮督撫作用的官員已經出現,但是其做為一項政治制度,呈現出一定的穩定性和專撫一地的特點時是在明朝的宣宗時期。在宣宗時期之前明朝的督撫官員通常是根據特定的事件臨時派遣,到了這一時期督撫在一些省份已經成為了常駐官員,深度的介入到地方的各項管理事物之中。督撫制度在宣宗時期發展成熟的一個標誌是呈現了分身設撫的基本原則,此外巡撫的官職品秩也進一步提高。

    總督制度的形成則是建立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發展成熟的基礎之上的。總督制度的起源是為了應對明末農民起義時各省之間互不協調的局面。明朝跨省設定總督的意義在於在體制上克服三司和巡撫制度在軍事,政治上的弊端進一步整合地方力量以應對內外劇變。總督的根本特徵是總攬地方的軍政大權,歷史上第一次出現這樣的總督是在正統年間,這表示著總督制度的出現。總督制度的發展和成熟則是在明朝景泰到成化期間。成熟的標誌是設立了固定的兩廣總督和三邊總制的職位。在設立伊始總督主要是負責軍事事物,但是為滿足軍事的需要總督的權力開始向民政領域發展。到成化末年總督在實質上已經具有了節制三司,總領一方的權力。這是總督制度發展成熟的一個重要標誌。

    督撫制度在明代經歷了一個萌芽到發展的過程。在演變的過程之中我們看到了督撫制度從最初發揮監察職能的演變為擁有地方軍政大權的巡撫再到統領數省軍政大權的封疆大吏。在這個演變過程之中呈現了三個特點:一是分省設撫,跨省設督的基本原則;二是督撫的職能突破了最初的監察,發展成為了統領一方的大吏;三是從臨時派遣逐漸的稱為專設。

    督撫制度的設計對於明朝的政治格局有著非常積極的影響。首先在政治和軍事上提升了地方事務處理的效率,二是實現了以文制武的目的;三是總督制度的出現使地方和中央的權力出現了新的權力制衡機制。督撫制度的優越性在於在實際上督撫已經是統領數省的地方大員,但是從官員體系之中看其僅僅是都察員系統的監察官,歸屬中央調配。同唐朝時期的節度使制度相比較總督制度的優越性顯而易見。

    清朝在實現統一之後,在地方的政治制度上基本沿襲了明朝的制度。在清朝初年全國一共設定了8個總督,後又增設總督一名。終清一朝總督的權力是在不斷的擴大的,清朝初年為避免地方做大,總督直接負責的事務較少且任期短,但是在道光之後隨著國內外局勢的惡化,總督的權力開始擴充套件,任期逐漸變長且直接管轄的事務增加。在這一階段總督已經具備了徵召人馬組建軍隊的權力,這為以後清朝的覆滅種下了惡果。

    在咸豐年間總督獲得了向所在地區徵收賦稅的權力,這意味著在財政上總督也實現了一定的獨立。到清朝後期總督已經能夠在自己管轄的範圍之內依據自身的需要進行籌劃和建設,事實上這意味著地方總督已經具備了脫離中央的能力。歷史的發展也證明了總督權力的膨脹將導致中央政權的崩潰。袁世凱要挾清帝退位的北洋軍實質上就是其擔任督撫職務時招募的私兵。從封建統治者的角度講督撫制度最終還是走向了失控。

  • 2 # 撥開雲霧見光明HYB

    朱元璋延續元朝的地方管理制度,設省,州,縣,

    在每個省設立三司分別是管行政的承宣布政使司,管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管軍事的都指揮使司,

    這三個人是各管一攤,互相制約,但有一個致命缺陷,如果他們所在的省份出了事,該聽誰的,還有如果這三個人同流合汙怎麼辦,於是巡撫這個職位就出現了,他的品級在三人之上正二品,屬於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巡撫代表中央集權的表現。

    總督顧名思義,總督察,要大於撫,而且總督是在朝中掛了尚書銜,屬於一省最高長官,也可以同時督察兩省,到了清朝就成了兩省最高長官,比如:兩江,湖廣,兩廣等。

    巡撫制度是為了管理和協調地方行政,總督是為了在大事要事時更好的下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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