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文官制度諸層面
1、文官錄用制度。
中國古代文官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時期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薦舉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時期的科舉制。
(1)世襲制。世襲制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其基本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相統一。即依據家族血緣關係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級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與貴族憑藉宗法和血統來世代承襲高官顯職、親貴合一。
(2)薦舉制。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割據。為了在激烈的兼併戰爭中獲勝,各國非常重視選賢任能,因此官員的選拔方式開始多樣化。秦漢以後,文官選拔制度主要是薦舉制。其中,察舉、徵辟是其主要方式。察舉是自下而上的選官方法,即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的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貢上相應的人才,經朝廷檢定後予以錄用或升遷。所以,考試是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考試的內容涵蓋了道德品行、文化修養和辦事才能等各個方面。徵辟是自上而下的選官方法,即皇帝特徵和聘召品學皆優之士任高階官員,公府與州郡可闢除掾屬佐吏。此外,還有其他選官方式,如高階官吏保任其子弟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選、官學人仕、納粟買爵等多種形式。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葉1正制亦稱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薦人才,人才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由於九品中正制極重出身門第,故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成為門閥貴族壟斷政權的工具。
(3)科舉制。科舉制創建於隋朝,發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備。主要設有常科和制科兩種。常科科目有秀才、進士、明經、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為重要。明經一般考帖經、墨義、時務三場,以《禮記》、《春秋左氏傳》、《詩》、《周禮》、《儀禮》、《論語》、《孝經》等儒家經典作為考試內容。進士先考帖經,次考詩賦,最後考時策。考試由禮部主持,合格者再參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試,面試內容為身、言、書、判四個方面。為保證考試公正客觀,還對試卷採取了彌封、謄錄、糊名等措施。宋代採取重文輕武的基本國策,因此十分重視科舉制度,擴大錄取名額,並確立了殿試製度。明清兩朝的科舉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其考試細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三個層次,每三年舉行一次。相對世襲制和舉薦制而言,科舉制具有極為重要的進步意義。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實現了平等競爭,為大批的社會下層人士提供了一條憑個人努力而入仕為官的途徑;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員的素質,加強了中央政府的集權統治。但自明清以後,由於其考試內容死板教條、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會需要,在清末時期被廢止。
2、文官的等級與俸祿制度。
中國古代官員的官職代表其職守許可權,品秩表示其等級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個等級來確定諸侯百官的品級地位。秦漢實行粟石品級制。魏晉時期則採用品、石、班、命等劃分官等的方法,並逐漸形成了九品十八級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兩級,共有十八級。此外,還有封爵制度,如《周禮·王制》記載“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後秦國商鞅制定了二十等軍功爵制。秦漢承襲了二十等軍工爵制,但有所變化。唐代實行五等九級爵制。明代皇室封親王、郡王兩種爵號,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種。清代功臣封爵,分為二十七等。
俸祿是官員的經濟報酬,按其等級發給。《周禮·王制》雲:“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從西周到隋都是實行以實物為主的俸祿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祿主要是封地和祿田。兩漢時期以糧食為主,俸額以斛為單位,按月發給。唐代官員俸祿有歲祿、月俸、職分田構成,實行實物、貨幣和土地並行的俸祿制度。宋代官員待遇優厚,俸祿以貨幣為主,官員除了月給俸錢之外,還有祿粟、職田等實物和土地報酬,以及“衣糧錢”、“餐錢”、“給券”、“茶湯錢”等津貼。明代官員俸祿是以米為單位,折成鈔、錢、布、銀等形式發給百官。清代官員的俸祿以銀為主,銀米兼支。
3、文官考核與獎懲制度。
考核獎懲制度由來已久。傳說在堯舜時代就已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西周時期對官員的考核主要採取“巡狩”和“述職”兩種方法。戰國至隋,考課獎懲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計”,即歲末年終下級官員向上級官員彙報一年的工作情況。隋唐時期,吏部專設考功司負責官員考核。唐代官員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為:“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則規定了不同行政責任的工作準則。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滿和考察兩種形式。考滿是對官員任職以來情況的全面考察,考察結果分稱職、平常和不稱職。考察又稱“大計”,專案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清代考核京官為“京察”,考核外官為“大計”。考核中糾以六法,即不謹、疲軟者革職;浮躁、不才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員的賞罰也是等級分明。如升賞有即升、推升、議敘、加俸、加頂帶、蔭子侄、入旗、圖形紫光閣等等;降罰有罰俸、降級留任、降級呼叫、革職留任、革職、撤祠、賜惡名、賜死等。
中國傳統文官制度諸層面
1、文官錄用制度。
中國古代文官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時期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薦舉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時期的科舉制。
(1)世襲制。世襲制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其基本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相統一。即依據家族血緣關係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級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與貴族憑藉宗法和血統來世代承襲高官顯職、親貴合一。
(2)薦舉制。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諸侯割據。為了在激烈的兼併戰爭中獲勝,各國非常重視選賢任能,因此官員的選拔方式開始多樣化。秦漢以後,文官選拔制度主要是薦舉制。其中,察舉、徵辟是其主要方式。察舉是自下而上的選官方法,即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的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貢上相應的人才,經朝廷檢定後予以錄用或升遷。所以,考試是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考試的內容涵蓋了道德品行、文化修養和辦事才能等各個方面。徵辟是自上而下的選官方法,即皇帝特徵和聘召品學皆優之士任高階官員,公府與州郡可闢除掾屬佐吏。此外,還有其他選官方式,如高階官吏保任其子弟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選、官學人仕、納粟買爵等多種形式。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葉1正制亦稱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薦人才,人才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由於九品中正制極重出身門第,故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成為門閥貴族壟斷政權的工具。
(3)科舉制。科舉制創建於隋朝,發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備。主要設有常科和制科兩種。常科科目有秀才、進士、明經、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為重要。明經一般考帖經、墨義、時務三場,以《禮記》、《春秋左氏傳》、《詩》、《周禮》、《儀禮》、《論語》、《孝經》等儒家經典作為考試內容。進士先考帖經,次考詩賦,最後考時策。考試由禮部主持,合格者再參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試,面試內容為身、言、書、判四個方面。為保證考試公正客觀,還對試卷採取了彌封、謄錄、糊名等措施。宋代採取重文輕武的基本國策,因此十分重視科舉制度,擴大錄取名額,並確立了殿試製度。明清兩朝的科舉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其考試細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三個層次,每三年舉行一次。相對世襲制和舉薦制而言,科舉制具有極為重要的進步意義。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實現了平等競爭,為大批的社會下層人士提供了一條憑個人努力而入仕為官的途徑;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員的素質,加強了中央政府的集權統治。但自明清以後,由於其考試內容死板教條、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會需要,在清末時期被廢止。
2、文官的等級與俸祿制度。
中國古代官員的官職代表其職守許可權,品秩表示其等級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個等級來確定諸侯百官的品級地位。秦漢實行粟石品級制。魏晉時期則採用品、石、班、命等劃分官等的方法,並逐漸形成了九品十八級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從兩級,共有十八級。此外,還有封爵制度,如《周禮·王制》記載“王者之制爵祿,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後秦國商鞅制定了二十等軍功爵制。秦漢承襲了二十等軍工爵制,但有所變化。唐代實行五等九級爵制。明代皇室封親王、郡王兩種爵號,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種。清代功臣封爵,分為二十七等。
俸祿是官員的經濟報酬,按其等級發給。《周禮·王制》雲:“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從西周到隋都是實行以實物為主的俸祿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祿主要是封地和祿田。兩漢時期以糧食為主,俸額以斛為單位,按月發給。唐代官員俸祿有歲祿、月俸、職分田構成,實行實物、貨幣和土地並行的俸祿制度。宋代官員待遇優厚,俸祿以貨幣為主,官員除了月給俸錢之外,還有祿粟、職田等實物和土地報酬,以及“衣糧錢”、“餐錢”、“給券”、“茶湯錢”等津貼。明代官員俸祿是以米為單位,折成鈔、錢、布、銀等形式發給百官。清代官員的俸祿以銀為主,銀米兼支。
3、文官考核與獎懲制度。
考核獎懲制度由來已久。傳說在堯舜時代就已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西周時期對官員的考核主要採取“巡狩”和“述職”兩種方法。戰國至隋,考課獎懲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計”,即歲末年終下級官員向上級官員彙報一年的工作情況。隋唐時期,吏部專設考功司負責官員考核。唐代官員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為:“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則規定了不同行政責任的工作準則。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滿和考察兩種形式。考滿是對官員任職以來情況的全面考察,考察結果分稱職、平常和不稱職。考察又稱“大計”,專案有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清代考核京官為“京察”,考核外官為“大計”。考核中糾以六法,即不謹、疲軟者革職;浮躁、不才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員的賞罰也是等級分明。如升賞有即升、推升、議敘、加俸、加頂帶、蔭子侄、入旗、圖形紫光閣等等;降罰有罰俸、降級留任、降級呼叫、革職留任、革職、撤祠、賜惡名、賜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