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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充足無法立案,律師是應懂的常識,但是一些律師不會告知當事人的,不會勸你不要打官司的。儘管打官司會讓你遭受更多的困擾與花更多的錢,這與律師無關的,他只管他有官司就有錢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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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劉強東涉嫌性侵案,到目前為止,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公佈了結束刑事偵查程式的辦案結果,根本就沒有提起公訴,更沒有誰提起民事訴訟!

    到目前為止,只有涉嫌性侵案的所謂受害人進行了刑事報案,哪有什麼‘’原告證據不足也起訴‘’的這一齣戲呢?

    題主唱的是哪一曲呢?是想湊熱鬧呢?還是想當攪屎棍呢?

  • 2 # 湖南解梵律師事務所

    強哥表面是法律訴訟,內裡是國家之間的博弈,我們老百姓看看熱鬧之外,發發憤青、關注關注、在心理感情和輿論上支援外,其他交給國家就是!畢竟中國中國不再是過去般軟弱,已經擁有了實力,否則聲稱呈上自由民主法制的國家,在自己國家玩起了法律套路,來對待中國企業和中國企業家。。。。。。。。。。

  • 3 # UC5188

    檢方決定不起訴,因為證據不足,這和劉強東事實上有無犯罪並無關係,只是表明檢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劉有罪。

    即使檢方不立案,女方一樣可以透過自僱律師對劉強東發起民事訴訟,這兩者並不矛盾。刑事訴訟中需要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就是看雙方的證據誰更有說服力了,法官或者陪審團相信誰。比如辛普森殺妻案,就是打贏了刑事訴訟,卻輸了民事訴訟。

    從目前看,起碼劉強東已經避免了牢獄之災,現在如果女方還不放棄,就要繼續談和解了,這個階段才是可以用錢解決的階段。如果之前給錢,會被起訴收買控方證人,劉的大律師團隊怎麼會犯低階錯誤?

    如果談成合適的金額,就籤和解協議和封口令,女方不能向外界透露協議內容。個人覺得這個是最可能的結果,因為從劉強東的角度來看,應該不想上庭,把這些事再重提一遍,而且打輸了也是賠錢而已,強哥又不差錢。如果價格談不攏就上庭吧,看看雙方都有哪些證據,可能性比較小。

  • 4 # 大米6

    強姦案的基礎條件就是,只要發生了關係(或者有意圖未遂),女的認為你強姦你就有嫌疑。

    根據美國警方披露的資訊,之所以認為證據不足,有這麼幾個重點,1.飯局聚會時,女生過於主動了。2.在車上當著助理的面,主動親熱。3.提出去自己的公寓,主動給司機地址。4.自己刷卡進入公寓,邀請劉強東進入。5.鄰居看見兩人挽著胳膊,滿面笑容。6.事發四小時後透過朋友報警,警察來了又說不是強姦。7.第二天又報警才說是強姦。

    強姦罪名,如果女人想存心構陷,則男人很難洗脫。1.女生曖昧勾引,但不必太主動。2.請到自己公寓沒問題,可以裝作醉酒。3.發生關係後給自己弄點傷。4.第一時間報警,然後一口咬定強姦。則罪責難逃!

    因此基本判定就是設局謀財,如果要10萬美元,強哥估計眼都不用眨一下,如果要100萬美元,估計也忍痛給了。劇情、說辭的反覆,就是幕後博弈的體現。傳言說要5000萬美元和解,太狠了,好比釣魚太急拉脫了線。強哥這次僥倖逃脫,非常驚險,也是對方經驗不足,以後魚都不好上鉤了,呵呵。

  • 5 # 成都律師李英俊

    有些當事人就喜歡聽律師說他有理,告訴他打官司贏有難度律師不找,偏偏花大價錢找那些說他肯定贏的律師,反正我遇得多了。

  • 6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原告(當事人)起訴劉強東,與檢察官是否起訴劉強東,在證據的要求上是否‘’證據不足‘’是有本質區別。

    一,根據各國法律,均賦予了原告認為自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獲得司法救助丶制裁侵害人的‘’起訴權‘’,也叫控告權。而原告行使該權利時,只要不是偽造證據丶捏造事實,任何公民均可以行使該起訴權,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得非法剝奪,也不得以‘’證據不足‘’為藉口而拒絕受理。

    二,作為原告當事人控告劉強東性侵案,在美國也屬於由警方立案偵查管轄的案件,固然當事人控告劉強東強姦,當然‘’證據不足‘’,但是一一如何由‘’證據不足‘’,成為‘’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呢?一靠當事人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另一面還須由警方對該案件進行訊問丶詢問丶核實丶勘驗獲取大量充分的證據,是否警方偵查終結就可以認定劉強東有罪了嗎?不!還必須移送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審查該案作是否起訴的決定。

    三,該案件移送檢察官辦公室後,在美國也屬於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而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其證據標準較高,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被排除‘’。而證據標準中的‘’合理懷疑是否排除‘’在檢察官審查案件丶決定是否起訴具有決定意義。如果‘’合理懷疑‘’沒有排除,該案件就屬於‘’證據不足‘’,一旦起訴到法院可能冒敗訴的風險;如果‘’合理懷疑‘’沒有排除而該罪案‘’證據不足‘’而判決當事人有罪的話,有可能辦成冤假錯案。所以,現代各法治國家以‘’保障人權‘’為法治要義均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了‘’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處理時按‘’疑罪從無‘’原則予以撤銷案件丶不起訴丶罪名不成立等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7 # 探路者ooo

    不知美國對自訴案件有沒有型別限制,中國只有虐待、遺棄、重婚、誹謗等有明確規定的少數案件可以提起自訴,且立案條件嚴格,基本上是法院審查自訴人提交的證據認為能夠定罪才立案,否則不予立案;其他型別案件必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才受理,不允許自訴。

    女受害人對劉提起自訴,是相當聰明的對策。如果美國司法制度允許此類案件可以自訴,分析受害人及律師的心理動機為:

    1.劉的性侵事實可能為客觀,只是按照刑事案件“證據確鑿無疑,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以檢方現有證據難以定罪,而受害人不接受此結果;

    2.賭一下法院的判斷是否與檢方不同,法院有可能受理,然後定罪;

    3.受害人可提出民事索賠,民事案件的認定標準比刑事定罪的標準低。刑事的蓋然性大致90%以上,美國民事只要求大於50%。比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一案,警方在其臥室搜出血衣,此為檢方指控的最重要證據,但因事前警方未取得搜查證故此證據被定為非法而排除,辛普森最後居然逃脫所有罪名;但隨後民事索賠中,辛普森被法院判鉅額賠款;

    4.繼續對劉及京東保持打壓,在此過程中逼迫劉和解,取得和解金。劉為徹底了結此事,且免除法院定罪的風險,有相當大的可能性給付和解金。以劉及京東實力,至少幾百萬美金,對受害人也是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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