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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的分類是很複雜的,而且不同時期、不同型別的世界遺產有不同的分類方法。我們來細分一下:
分類變遷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定義為文化遺產,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及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定義為自然遺產。
到了1979年因為瓜地馬拉的蒂卡爾國家公園同時符合多項文化、自然遺產的評判標準,於是世界遺產委員又增加了“文化自然遺產”雙型別。至此,世界遺產一共有三種類型:即“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自然雙遺產”。
截至2017年7月,世界遺產總數達到1073處,其中包括832項文化遺產,206項自然遺產以及35項自然與文化雙遺產。
到了2005年2月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把關於將城市建築群、文化景觀、遺產運河、遺產線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歸類為“特殊型遺產”。
但是“特殊型遺產”是為加強指導而從“文化遺產”中劃分出來的,仍屬於文化遺產。因此總的大類還是不變,只不過變得更加細分了。其中“特殊型遺產”又分四個型別:1.文化景觀;2.歷史城鎮和市鎮中心;3.遺產運河;4.遺產線路。
分類標準那麼,三種世界遺產的分類標準又是什麼呢?
文化遺產:
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或者是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線的建築群。另外,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方。
評價標準: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絡。
中國的世界“文化遺產”如下圖所示:
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或者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另外,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評價標準: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中國的世界“自然遺產”如下圖:
文化、自然雙遺產(又稱“混合遺產”):
按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時部分滿足《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專案才能成為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中國的世界“混合遺產”如下圖:
特殊遺產(又稱“其他遺產”)
剛剛上面已經提及,它屬於“文化遺產”。是指在擁有特殊文化資源集合的線形或帶狀區域內的物質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族群,運河、道路以及鐵路線等都是重要表現形式。
結語世界遺產的法定分類是透過科學的形成機制在長期的實踐中慢慢形成的。另外,人類文化具有延續性、進化性、互動性、多樣性,反觀自然遺產則相對穩定、集中和平衡。和文化遺產相比,自然遺產和文化、自然雙遺產的數量一直遠低於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分類的演變與發展反映了人類對文化、自然瑰寶認識的不斷深化和保護。在認識上,從對文化遺產本體的關注,逐漸深化到對其周圍環境、相互關係和共生價值的關注,並且逐漸深化到對其文化、情感、精神價值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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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中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專案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型別: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絡。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絡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絡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絡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中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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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遺產主要分三類。
《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以及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線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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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可以分為五個類別:
第一是文化遺產 從存在形態上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第二是自然遺產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瀕危動植物生存區。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第三文化與自然遺產是指分佈在國家內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自然文化雙重遺產。例如:瓜地馬拉的提卡爾國家公園、中國的黃山、泰山、峨眉山、樂山大佛、武夷山等等。
第四文化景觀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文化景觀,列如紐西蘭的東加里羅國家公園、中國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紅河哈尼梯田。
第五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例如:表演藝術; 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傳統的手工藝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