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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果佑明

    回答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儀器裝置;

    如果是2017年新購進的,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如果是2021年以後新購進的,再等具體政策公佈。

    總之時間段為:2018.1.1-2020.12.31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不強調新購進的是新裝置還是二手舊裝置,

    無論新裝置、舊裝置都可以

    1.強調單位價值不超500萬,而不是總價不超500萬;

    2.納稅人的身份以及發票的型別;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看發票票面的不含稅金額,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看發票票面的含稅金額;

    儀器、裝置指的是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只要不是房屋、建築物、構築物,其他的固定資產均可以,比如:豪華小汽車,電腦等;

    強調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這裡要注意一下了,如果是2018年12月新購進的儀器裝置,則不能一次性扣除在2018年了,應在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那麼2018年彙算清繳就需要注意這一點。注意!注意!注意!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一定要備齊了這三樣資料,現在不需要備案了,但是不代表稅務局一定不會查你,享受的優惠越多,稅務局稽查力度越大,還是要遵紀守法。

    說到這,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關鍵點就說完了

  • 2 # 智融聊管理

    購入500萬元以下的裝置,會計核算上不應該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在會計核算上將價值500萬元裝置一次性列入成本費用,無論是從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都有一定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其一,按照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定義的規定,即企業取得和持有的、且其使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將其固定資產價值逐漸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

    其二,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的一項會計政策,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以及固定資產的使用特點,選擇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而該項會計政策一經確定,便不得隨意變更,這是會計準則的硬性規定,需要企業嚴格執行。

    其三,而如果企業隨意改變會計政策,即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使其產生波動,經營結果忽高忽低;中介機構在對企業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也會對這一事項進行調整。

    其四,該問題的提出,似乎與財稅2018【54】號,企業購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新購置的裝置、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政策有關。即按稅法規定,企業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新購入的單位價值低於500萬元的裝置和器具,但不能因此改變企業的會計政策。

    其五,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新購置裝置、器具等固定資產的價值進行準確確認和計量,並通過固定資產會計科目對新購置裝置和器具進行核算,並按規定計提折舊。

    其六,如果企業按照財稅2018【54】號規定,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必定會產生“稅會差異”,則需要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在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整。也就是說,企業對該項業務的處理,應分別遵循稅法規定和會計準則,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二者不能相互混淆。

    總之,企業購入價值500萬元以下的裝置,會計核算上不應該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如果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即違背企業會計政策,還會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增加難度,導致企業經營結果的波動,中介機構也會對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2020年7月2日

  • 3 # 金典財稅

    不建議企業這麼做,理由如下:

    1、固定資產的核算,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企業的會計政策執行,企業不應隨意改變會計政策。

    2、之所以提出這麼一個問題來,可能是與國家稅務總局固定資產折舊回事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有關。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不需要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隨意改變會計政策。

    在會計核算上,建議還按照企業會政策執行;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可以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企業隨意改變會計政策,對2018至20203年購入的價值500萬元以下的裝置器具等,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會計師肯定會對財務報表做出調整。

    在不改變會計政策的前提下,通過納稅調整享受作為費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操作更加方便,簡潔。這樣既保證了會計政策的連續性和嚴肅性,又不影響企業享受作為成本費用一次性扣除的優惠政策。

  • 4 # 財會小童

    會計核算我們除了要看準則,還要看公司的要求,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1. 區分會計和稅務的處理

    財稅【2018】54號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這裡也是指的是“允許”,是一個可以選擇的政策,企業還是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的。

    而會計上我們可以看看準則的要求。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選擇的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在這些方法當中,涉及到兩個關鍵的要素:預計使用壽命和淨殘值,而這兩項因素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來合理確定,也不能隨意變更。

    實務當中,很多企業都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了內部的固定資產使用和折舊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不能因為稅法的“允許一次性計入費用扣除”的規定,就改變會計上的計量方法。

    2. 需要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有幾點需要注意:

    (1) 企業要有固定資產相關政策,對金額、折舊年限等做出明確的相關規定,便於財務在實際中的處理;

    (2) 企業制定的政策,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折舊年限等也要符合同行業同類資產的平均水平(要合理);

    (3) 具體處理的時候,要區分會計處理和稅法的優惠。是否一次性扣除,是企業的選擇權,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企業正處於虧損或者是減免稅的優惠期,也許並不適合。

    (4) 如果享受了政策,產生了稅會差異,那麼要注意臺賬記錄和差異調整。

    在一些重資產的行業,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可能對企業的業績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因此,對於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的制定應當足夠的重視。同時,也要注意區分稅法和會計處理的區別和對稅法政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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