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明上孫山需努力

    兩個艾滋,基本上等於判了死緩,快則兩年,慢則十年八年,目前醫學上還沒有找到好的治療方法。怎麼判斷這個責任已經不重要了,如果你還愛著她,就開開心心的和她一起走完這幾年。

    就算明確了是她的責任,一場這樣的官司打下來,先不要說你有沒有時間看到結果,就演算法院判定她負全責,你拿到了賠償離了婚。鬧到全世界都知道你得了艾滋,今後誰還敢跟你交往?誰還會跟你交往?你以後的人生將會是一種無休止的煎熬!有人相伴的日子總會好過一些。

    學會寬容吧!開開心心的一起面對以後的日子,好過今後你一個人扛。

  • 2 # 廖彩琳律師

    還真有這麼一個真實的案例,但是結果可能會讓大家很失望

    我就用這個類似案例說下,事情和提問很相似,那就是女子和男子婚檢,然後女子婚檢的時候其實是已經被檢測出有艾滋病。

    但是重點來了,婚檢機構並沒有告訴男方,最終男方是在自己得了艾滋病後才調查出來這個情況。並且那時候妻子已經有了孩子

    最終男方把女方還有婚檢機構也就是當時檢查的醫院告上了法庭,索賠12萬

    但是最終男方敗訴了,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為什麼呢?因為中國有個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要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人的個人隱私,也就是應當由其本人在婚前告知丈夫。

    而婚檢機構本著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可以不告知丈夫?

    並且法院認為婚檢機構只會告知,雙方能不能結婚這樣的情況,但是在中國,艾滋病並非中國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當時這個案例,我印象相當深刻,我們都知道艾滋病多麼可怕。

    所以個人認為這個判決非常有問題,為什麼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居然凌駕在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上?

    如果婚檢就連艾滋病這樣的情況,都不會告知另一方,那婚檢的意義還有多大?

    這太顛倒權利順利,類似這種傳染性疾病,還是帶有致命性的傳染性疾病,伴侶當然有知情權,而不是拿狗屁的隱私來說事。

  • 3 # 老方同志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下列情況下婚檢機構及其醫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首先,有條件確診女方為艾滋病而未能確診的,應當承擔過失責任。

    其次,明顯能夠確診或已經確診女方為艾滋病而出具婚檢合格證明的,視結果婚檢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故意違反黨紀、政紀或行政法甚至刑法的法律責任。比如,男方真地自殺了,視為“造成嚴重後果”,就可能追究相關醫生濫用職權的刑事責任。

    下列情況下婚檢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

    婚檢人員告知男方女方的病情違法。有人說,婚檢機構應當告知男方女方患了不宜結婚的疾病,未見有相關的法律特別規定,本人對此持不同意見。因為目前公民的身體健康狀況仍然屬於個人隱私,女方患艾滋病,非經女方本人同意,醫生也是不能向包括其男友第三方透露的。即便是未成年人的健康狀況,醫生也只能告知其監護人。如果真的確診女方為艾滋病,婚檢機構出具不宜結婚的證明也就盡到責任了。到底什麼樣原因使得他們不宜結婚?應當由男女雙方相互溝通交流。醫生直接告知男方病情不僅違法,也會產生難以預料的社會“後遺症”。有的時候男女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被婚檢出不宜結婚的疾病,雙方都不認可時,可以(申請)重新或到其他婚檢機構體檢。

    疾病難以確診的醫院無過錯。艾滋病潛伏期長達十年之久,而且艾滋病初期症狀容易被忽視,誤診為流感,盜汗,畏寒,發熱,體重減輕,食慾不振和其它微弱的症狀,可以暗示感染了艾滋病,但很難透過這些症狀發現感染了艾滋病。艾滋病的感染者、攜帶者、發病者也是有細微差別的。假如女方的艾滋病在潛伏期,婚檢機構常規情況下難以確診,醫院也不承擔責任。目前的醫療條件,並不是所有的病都能檢查出來的。有的病菌攜帶者,病情未發作、擴散時,常規方法是檢查不出來的。

    女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從“妻子坦白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描述看,女方應該婚檢前就明知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也應當明知自己與別人發生性關係的危害,照理女方要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女方應當承擔什麼的法律責任?是傳播性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目前有爭議,焦點在於傳播性病罪的物件一般是不特定的,主要適用於賣淫、嫖娼人員。當然,明知自己得了性病,出於報復社會、報復他人的目的,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即使物件特定,不屬於賣淫、嫖娼,本人認為依然可以以傳播性病罪定性。而本案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女方應該知男方自己的病情卻隱瞞?不告,無論什麼動機,與上面所說的顯然不是一個性質。所以類似個案有人主張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但是,男方被傳染上了艾滋病屬於輕傷害,還是重傷害、故意殺人?卻難以鑑定。

    我們知道,故意傷害達到輕傷害以上的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承擔行政(治安)法律責任,而治安處罰法至今沒有相關的執法解釋或權威的執法指南,類似個案還屬於法律真空。綜上,本案最終的結果也是女方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對於已婚的夫妻來說,承擔民事責任基本上沒有實質性意義。

    最後要提醒婚檢機構的醫生們,由於日常工作中,不宜結婚的情形遇到的比例不大,即便“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體檢,也很少出現麻煩。因此,個別醫生對婚檢容易大意,有時只是走個過場,不認真體檢。甚至個別醫生遇到熟人只是“目測”一下就出具了婚檢合格證明,一旦出了問題,害己也害人,馬虎不得。

  • 4 # 蠻子166556072

    感謝邀請,艾滋病這名稱,對於哪個人來說,都是相當敏感的話題。也是世界想攻克的難關。目前來說,被傳染了艾滋病不等於判了死刑,已有抗病毒的藥品問世了,每天堅持服用,活到七老八十沒問題,不影響生兒育女,不影響工作。所以,不必要恐慌。至於問題中談到責任誰來負,那就得看女方與體檢醫生之間是否有協議,必竟這病誰也不願意被傳染,心理上還是很苦惱的。追其根源,在體檢時女方要求醫生不透漏攜帶艾滋病的事實,那麼責任應由女方負了,因為這也屬於隱私,攜帶艾滋病的又不是醫生,即使醫生知道了,忘了說明,也只有百分之三十的責任,這原本是兩夫妻之間的事,夫妻之間都缺少真誠與信任,就不要將此後果遷扯於醫生了。。。

  • 5 # 黃金時代當家

    首先,這對年輕人是經過婚檢才結婚,就是要透過婚檢查明另一方是否患有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

    婚檢機構負有把一方是否適宜結婚的檢驗結論告知另一方的安全保衛權利和義務及責任,

    婚檢機構組織婚前疾病檢驗,發現女方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不宜結婚後,沒有依法向男方發出禁止結婚的預防重大傳染性疾病的防控預警通知。導致男方不知情的前提下與女方結婚感染上重大傳染性疾病艾滋病。

    因此,該婚檢機構負有不可推卸過錯責任。

    其次,婚檢前資訊對男方或女方都仍然屬於個人隱私權,男方沒有履行把個人婚檢前資訊告知女方的義務,是在繼續維護個人隱私權自認無過錯;女方不告知男方,女方婚檢前患有艾滋病也是保護個人自身隱私權。

    再次,女方不是醫療檢驗機構,沒有參加婚檢前,女方也不知道自己婚檢前已患有艾滋病,女方不負有傳播艾滋病資訊的義務。

  • 6 # 使用者6221009661

    這就沒意思了,一個死人害一個活人,你能怎麼辦?他她當自己是個喪屍了,然後我就是想誰不讓我好過,誰也別想過的好,現在普遍都是這樣想的,不是嗎?他她骨子裡缺少了一種精神,一種大意一種叫自我反省的心態,你害我,我害他,他在害她,她在害他,就是跟現在的,餵豬的不吃豬肉,養雞的不吃雞,種菜的不吃青菜,害的都是別人,他不知道其實害的是自己,害的是後代子孫,現在的心裡醫生都不正常了,還指望誰能活的正常,常此已往必四分五裂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去首爾玩,有哪些旅遊路線可以推薦?不會韓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