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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物價檢查機構有權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並處。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填寫標價籤的,每籤處以3元的罰款。

    (二)部分商品或收費不實行明碼標價的,每缺一簽(項)處以5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總數不超過2000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費不實行明碼標價的處以8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擺放(懸掛)標價籤或價目表的,每籤(項)處以3元的罰款。

    (五)對確屬初犯,情節輕微且經檢查後主動改正的,可以從輕處理。

    (六)對不按照明碼標價結算的,超出標價金額以上的非法所得,應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的由物價檢查

    機構予以沒收,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七)對利用標價籤或價目表搞欺詐行為的當事人,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八)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在接受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並以公開方式點名曝光。

    (九)未經物價檢查機構同意,擅自印製、使用標價籤或價目表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自制的標價籤或價目表應予沒收。

    (十)對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可分別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以上各項處罰金額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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