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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達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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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鷹航空
這個問題必然就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了。
這種條約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一個“霸王”條款,該條款由美國政府於1968年向聯合國提出的議案,主要的原則就是——已經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不向任何非核國家提供用來製造核武器的技術、不出口任何核武器技術;非核國家不研發、製造核武器,不接受擁核國家的技術轉讓;停止國際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提倡和平利用核能,並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下。
這個條約當年就被聯合國批准了,不過這個條約的批准日期比較特殊——1968年。
在1968年之前,全球只有五個國家擁有核武器,這五個國家剛好就是聯合國安理會五常。那麼根據這個條約,也即是五常規定,全世界只允許這五個國家擁有核武,其他國家不允許擁有核武,否則五常群起而攻之。
但是所有的國際條約都是缺乏剛性約束力,就看著聯合國五常是否團結一致對外。
從1968年之後,除了五常之外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這個條約,但是也有例外的,比如以色列、巴基斯坦、印度,此外,還有一個東北亞國家先是加入才退出。這幾個沒簽約的國家,你懂的,這就是紛亂的國際社會。
不過總的來說,想從零開始擁有核武器,在當前的國際社會形勢中,那是很難的,一旦被發現,還是會招致五常的聯合制裁和打壓,一般小國家扛不住的。
OK,關於問題就回答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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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兔哥哨位
並沒有規定哪個國家可以擁有核武器的條約。也無法去執行這樣的條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是1954年由印度總理尼赫魯提出,1996年要擬定文字時,恰恰是印度跳出來反對。最後根據奧大利亞的提議直接交聯合國表決,以多數票贊成透過。這個條約並沒有規定哪些國家可以擁有核武器,只是要求有核武國家不能向其它國家提供核技術,核武器。參與,鼓勵其它國家進行的核武器試驗等等,因條約技術方面的問題,雖然聯合國分別於1999年,2001年,2003年三次開會,但到現在並未透過,屬於無效條約。《不擴散核武器》既《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1968年由英,美,蘇等59個國家簽署。當時中,法兩國相繼試驗了核武器,美蘇英為了防止有更多國家擁有核武器而簽署的,於1970年聯大獲透過。目前已有106個國家簽署了該條約。由此看,兩《條約》的確有不允許無核國家發展核武器的限制,但並未出現有核國家徹底消毀核武器的條約的簽署。等於變相承認了有核國家合法擁有核武器。但不會明確化,否則就是“核霸權主義”的傾向。“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必將激起無核國家的核反對,不利於條約提出的限制發展,最終消毀的無核武器原則的實現,因為條約的簽署是建立在有核國家不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為條件,換取無核武器國家的簽署的。從《條約》的執行來看,並不好,無核國家印度,巴基斯坦在90年代擁有了核武器。有核國家也並未執行不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的承諾,美國就是這樣。沒辦法無核國家又搞出了《禁止核武器條約》。但這次五個核大國態度出奇的一致,不籤。2016年第一簽約大會五個核國家都參加了,都發揚了“先人後己”的風格。具小道訊息透露,美國讓俄籤,俄讓中國籤,中國讓美國籤。而第二次簽約大會,五個大國一個沒去,為五大有核武器國家開的專題會,主角竟然一個都沒去。咋滴吧!看來又是一紙空文。其實《條約》並不具有絕對的約束性。沒靠山的小國若違反,輕則制裁,重則直接滅國。而有靠山的,我就發展,你能咋滴吧?真沒法。北韓,伊朗等等就是例證。因此無論什麼《條約》都無法從根本上徹底消除核武器對人類的威脅,最起碼短期內沒希望!中長期也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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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1968年以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不向非核國家出售與轉讓核武器,非核國家不發展核武器。
因為這個時間之前,只有五常擁有核武器,所以條約就賦予五常的核武器為合法。其餘各國理論上都不得發展與擁有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