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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41197769170

      “沒有立案能不能做詢問筆錄”就是沒有立案能不能收集證據的問題。我認為在立案前是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的。理由如下:

    1、對某個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是有條件的,僅僅憑舉報還不立案,還要核查屬實。更不能憑主觀認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並可按一般程式給予處罰的才能立案。如:消保部門對某個經營者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得到了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報告》,證明經營的產品不合格,就可以立案了。《檢驗報告》就是在立案前取得的證據。同理,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就說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是立案的材料,獲取證據在前,立案在後。

    第六十一條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

    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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