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政治責任,主動將服務中小微企業工作置入經濟發展大局中部署落實。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和最高檢部署要求,從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認識和落實平等保護中小微民企工作,敢於擔當,紮實履行檢察職責,切實提升服務實效。深入基層和辦案一線加強調研,準確把握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要會同法院、公安等部門,加大新型案件會商力度,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和尺度,形成服務保障合力。加大對前瞻性、深層次問題的預判,精準研判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出臺辦案指導意見,提升對策的靈活性、針對性、實效性,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從有利於恢復生產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依法堅持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法益優先原則,找準平衡不同法益的最佳結合點,依法審慎妥善處理涉疫情案件。
二是嚴厲打擊妨害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犯罪,維護安定社會環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將平等保護的理念落實到辦案中,依法平等保護中小微企業與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利益,不因企業性質不同、企業大小、行業不同而區別對待。依法透過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追捕、追訴,加大嚴懲黑惡勢力對民企及其從業人員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以及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財產權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向企業銷售偽劣防護物品犯罪,車匪路霸、插手交通運輸、破壞民企生產經營等影響復工復產的犯罪,加大對民企內部的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職務犯罪打擊力度,依法維護企業復工復產社會秩序。
三是依法審慎辦理相關案件,切實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一般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將受疫情影響的經濟糾紛認定為犯罪,認真落實“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要求,依法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保障。對合同詐騙案件,要從標的物來源、用途、去向、歸還能力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有無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防合同糾紛刑事化處理。對貸款詐騙罪案件,要充分考慮因疫情原因而改變貸款用途導致貸款無法償還的原因,對已提供足額擔保,或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的,金融機構沒有損失風險的,原則上不應以犯罪論處。對非法經營犯罪案件,嚴格把握非法經營犯罪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規定,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禁止的民營企業經營行為,原則上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行為,要綜合考慮價格波動、成本變化等市場因素,依法慎重處理,嚴防非法經營犯罪“口袋”化。
四是加強訴訟監督,促進高質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加強對來信來電反映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監督線索的審查立案、交辦督辦工作,對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違法立案情形的,及時監督撤銷案件,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時監督立案,對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物的行為及時監督糾正,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受疫情影響的商品買賣、工資報酬、行政處罰等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充分考慮疫情背景因素,準確認定疫情與違約、過錯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妥善提出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幫助企業卸下包袱,促進生產順利經營。此外,可開展涉民企專項立案監督、違規“查扣凍”“掛案”清理等專項活動。
五是加大精準化、多樣化法律服務,助力中小微企業防範經營法律風險。加大聯絡走訪困難中小微企業力度,協同相關部門強化外貿法律援助服務,幫助企業化解合同履約、企業債務、勞資等糾紛。透過釋出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發出檢察建議和釋法說理,提升民企法律意識,幫助民企堵塞漏洞、依法合規經營,強化執法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影響民企復工復產的原材料採購、物流運輸以及資金、招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促進有關部門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六是轉變司法辦案方式方法,釋放司法活力,靈活滿足疫情防控常態化司法需求。積極發揮網際網路、大資料等科技輔助辦案的作用,積極開展線上調研、線上部署、線上督查等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法院依法加強透過遠端影片訊問(詢問)、引導偵查取證、會商案件等適用力度,提升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推進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與檢察機關共享資訊建設,提升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兩法銜接資訊平臺建設和應用水平。建立涉民企案件綠色通道快速辦理機制,暢通訊函、網路、12309檢察服務熱線等受理民企訴求的渠道,探索推行涉企信訪事項線上受理登記、交辦督辦、反饋告知制度。加大對涉民企案件認罪認罰從寬適用比例,發揮追贓挽損、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減少涉民企案件羈押措施和不必要的查封等財產性措施。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努力促進案結事了。
一是強化政治責任,主動將服務中小微企業工作置入經濟發展大局中部署落實。認真落實黨中央決策和最高檢部署要求,從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認識和落實平等保護中小微民企工作,敢於擔當,紮實履行檢察職責,切實提升服務實效。深入基層和辦案一線加強調研,準確把握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要會同法院、公安等部門,加大新型案件會商力度,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和尺度,形成服務保障合力。加大對前瞻性、深層次問題的預判,精準研判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出臺辦案指導意見,提升對策的靈活性、針對性、實效性,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從有利於恢復生產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依法堅持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法益優先原則,找準平衡不同法益的最佳結合點,依法審慎妥善處理涉疫情案件。
二是嚴厲打擊妨害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犯罪,維護安定社會環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將平等保護的理念落實到辦案中,依法平等保護中小微企業與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利益,不因企業性質不同、企業大小、行業不同而區別對待。依法透過提前介入引導取證、追捕、追訴,加大嚴懲黑惡勢力對民企及其從業人員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以及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財產權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向企業銷售偽劣防護物品犯罪,車匪路霸、插手交通運輸、破壞民企生產經營等影響復工復產的犯罪,加大對民企內部的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職務犯罪打擊力度,依法維護企業復工復產社會秩序。
三是依法審慎辦理相關案件,切實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一般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將受疫情影響的經濟糾紛認定為犯罪,認真落實“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要求,依法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保障。對合同詐騙案件,要從標的物來源、用途、去向、歸還能力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有無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防合同糾紛刑事化處理。對貸款詐騙罪案件,要充分考慮因疫情原因而改變貸款用途導致貸款無法償還的原因,對已提供足額擔保,或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的,金融機構沒有損失風險的,原則上不應以犯罪論處。對非法經營犯罪案件,嚴格把握非法經營犯罪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規定,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禁止的民營企業經營行為,原則上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行為,要綜合考慮價格波動、成本變化等市場因素,依法慎重處理,嚴防非法經營犯罪“口袋”化。
四是加強訴訟監督,促進高質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加強對來信來電反映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監督線索的審查立案、交辦督辦工作,對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違法立案情形的,及時監督撤銷案件,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時監督立案,對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物的行為及時監督糾正,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受疫情影響的商品買賣、工資報酬、行政處罰等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充分考慮疫情背景因素,準確認定疫情與違約、過錯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妥善提出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幫助企業卸下包袱,促進生產順利經營。此外,可開展涉民企專項立案監督、違規“查扣凍”“掛案”清理等專項活動。
五是加大精準化、多樣化法律服務,助力中小微企業防範經營法律風險。加大聯絡走訪困難中小微企業力度,協同相關部門強化外貿法律援助服務,幫助企業化解合同履約、企業債務、勞資等糾紛。透過釋出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發出檢察建議和釋法說理,提升民企法律意識,幫助民企堵塞漏洞、依法合規經營,強化執法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影響民企復工復產的原材料採購、物流運輸以及資金、招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促進有關部門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六是轉變司法辦案方式方法,釋放司法活力,靈活滿足疫情防控常態化司法需求。積極發揮網際網路、大資料等科技輔助辦案的作用,積極開展線上調研、線上部署、線上督查等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法院依法加強透過遠端影片訊問(詢問)、引導偵查取證、會商案件等適用力度,提升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推進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與檢察機關共享資訊建設,提升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兩法銜接資訊平臺建設和應用水平。建立涉民企案件綠色通道快速辦理機制,暢通訊函、網路、12309檢察服務熱線等受理民企訴求的渠道,探索推行涉企信訪事項線上受理登記、交辦督辦、反饋告知制度。加大對涉民企案件認罪認罰從寬適用比例,發揮追贓挽損、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減少涉民企案件羈押措施和不必要的查封等財產性措施。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努力促進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