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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礻9o9e

    一般退耕還林地界邊需留出一定的地量,如果緊挨著底邊栽樹肯定要影響種莊稼地的產量,可以兩家協商怎麼種植!如果樹長大了確實影響了耕地莊稼地產量,可以與對方商議怎麼賠償或者要求把影響耕地產量樹處理掉!否則只有法院起訴,按法律程式走!

  • 2 # 鄉民牛哥

    現實中,就向你說的一樣,相應號召的還沒有相應的實惠,事實也是如此。

    1.退耕還林,是有條件的,一般是在耕地25度以上的不再適應耕種的坡耕地;如果你退了,國家是要在一定年限內給你補償的。

    2、如果修建水廠因被徵收你退耕的土地,只能按現狀進行補償。因為現在的土地上是林木,只能按林地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按《森林法》及《實施條例》和該省的《森林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3、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4、退耕還林是一項介於工程專案與農業耕作之間的半工程化經營專案,既不能完全按集約化規模經營去規劃實施,也不宜完全按農戶意願進行分散經營。片狀退耕地與點狀退耕地的相互“插花”的現象比較多,影響了農耕作物的生長。理論上林農間作是一種理想的生態經濟模式,但實際上兩者相互矛盾,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這種影響是在退耕還林總體規劃之初就忽視了或難以避免的,可以稱為先天性缺陷。它所產生的後果即是農戶之間利益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我們不能返回到規劃設計之初去修改,因為歷史是不可更改的。唯一可行的是順路走下去,把退耕還林還片區中“插花”的農耕地一併退耕還林。這需要政府和部門的共同努力。至於農戶之間、農戶與管理方是否補償的問題,本人認為,不宜補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補償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補償不合理或不盡人意,還會留下無盡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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