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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善發歷史說

    廳的建制

    廳,屬於清朝時期的一種地方行政建制機構,廳的長官主要為同知(正五品)或者通判(正六品)。清朝的廳分為直隸廳和散廳,直隸廳直屬於省,與府和直隸州地位相當,散廳一般隸屬於府一級,和縣同級。在有清一代,共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散廳七十八個。比較著名的直隸廳有四川的太平廳和松潘廳等,散廳有直隸省的張家口廳、廣東省的佛岡廳(後改為直隸廳)等。

    歷史沿革

    清初,府一級的行政機構其主官是知府(正四品),清承襲明制,知府以下的佐貳官(輔助主官的副職官員)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分掌賦稅、治安、糧谷、水利等事務。康熙六年(1667年)朝廷裁撤推官一職之後,知府經常派出同知和通判分駐於府境各處,去分別管理所轄州縣區域的政務,久而久之,在其駐地形成一個新的辦事機構,稱之為“廳”。

    廳最開始為臨時性增設機構,其後由部分府所管轄的範圍較大、加上事務漸繁,於是逐漸演變為固定的建制。在一些少數民族聚集的區域,由於不便設立和內地一樣的州縣機構,於是也設定廳進行管理,設定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直隸廳,除管轄一些屬縣,還管轄一些土司。廳的長官通常為同知或者通判,其下還設有經歷、知事、照磨、庫大使、司獄等屬官。

  • 2 # 澳古說歷史

    明朝地方行政區劃是省-府-縣和省-府-州-縣並存的制度,在明初各省設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轄縣和屬州,直隸州轄縣。屬州有別於直隸州,直隸州直屬於承宣布政使司,與府平級。後到清朝雖基本沿襲明朝的制度,但它卻加入一個獨特的行政區劃,那就是廳。

    廳的基本介紹

    清朝的“廳”行政區劃主要是用在清朝新開發的地區,亦或者是少數民族的區域。在最開始廳並不是固定的單位,當初清朝的知府為了更好的治理地方,於是就將同知和通判派駐府下的各個要地,負責某個事務,比如斷案、治河、鎮壓地方等,而此時這個同知或通判所領的辦事機構就被稱為“廳”。

    後清廷發現這個“廳”單位有助於它更好治理一些特殊的地方,那些不適合設直隸州、府或縣的新開發或少數民族區域。之後清廷就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這個單位,自此開始“廳”成為了清朝正式的行政區劃。比如清朝在陝西設立了漢陰廳、潼關廳、留壩廳等。

    同時有趣的是根據《清朝文獻通考》記載,散廳的建立來比直隸廳早,在當時清朝五分之三的散廳是在康熙和雍正設立的,而直隸廳卻基本是在乾隆時期才開始設立的。當然這個並不能百分之百準確的就認定這是確定的,因為在清朝將直隸廳和散廳被正式確立為行政區劃的是在嘉慶年間,而非乾隆時期。

    清朝的廳級區劃與明朝的州級區劃是差不多的。它也分直隸廳和散廳,其中直隸廳與府、直隸州同級,直屬於省,而散廳則與縣、散州平級。但需注意的是清朝的直隸廳和散廳基本是不領縣的,它是單獨存在的。同時散廳一般是有府來管轄,而不歸直隸廳管轄。此外,直隸廳和散廳的稱呼是在乾隆三十五年之後才出現的,在這之前並無“廳”的稱呼。

    清朝為什麼要設廳?

    清朝最開始設立廳主要是針對邊疆地區的,主要分佈在山西、陝西等西北地區和四川、雲南等西北地區,可以說最開始的廳是清朝為了更好的管理邊境地區的機構,因為在當時邊境地區人口稀少,但是作為邊境要地的安全一定是需要保障的,不過由於在邊境需要管理的事情不是那麼的多樣,所以沒必要同內地一樣設立府和縣,最終就誕生了廳這一單位。其實就好比春秋時期設立縣的目的一樣,不常設但需要。

    後到了康熙年間,隨著全國趨於穩定,全國幾乎都已歸順清朝。隨著全國的穩定,隨之而來的是民族問題接踵而來,在蒙古等一些地區隨著漢族人群的壯大,越來越多的民族問題開始出現。比如在蒙古漢族和蒙古族同時犯罪,作為當時蒙古地區的管理者那些蒙古族人基本都是偏向蒙古族人的,所以在當時造成很多的案件都不能被公平的處理。

    同時再加上當時越來越多的民人湧向蒙古族統治的地區,但是在當時清廷早就向蒙古族保證過不會剝脫他們對於蒙古的管理權,後又因蒙古族對漢族的無情欺壓。最終清廷決定實施“借地養民”,即在蒙古地區專門設立“廳”一級單位來專門管理漢人事務,包括案件審理、漢與蒙古的民事糾紛等等。當然這個廳只能管漢人,蒙古人和滿人的事務一概無權管理。

    當然清廷會在這些設立廳的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清朝想要徹底的控制這些地方,使它們最終徹底的歸屬於中央。畢竟在當時如果一下就在這些地方設立與內地完全一樣的縣和府制,那些蒙古貴族肯定不同意,所以先設有別於內地的廳來管理這些地方的漢民,之後隨著漢民在蒙古地區人口越來越多,自然而然廳的權力也將越來越大,最終取代蒙古貴族對於蒙古的統治。而後隨著“廳”這一單位對於清廷益越來越大,清廷開始在全國各地需要設立的地方建立了“廳”。

    廳的長官

    清朝的直隸廳的最高長官多為正五品同知,但有一個直隸廳是例外的,那就是甘肅的哈密廳,它的長官是正六品的通判。同時散廳的長官基本都為正六品的通判。各廳同知或通判下轄巡檢、經歷、知事、照磨、庫大使、司獄等屬官,基本與府縣的屬官一致。

    同時終清一朝一共在全國設立了34個直隸廳、78散廳。此外需注意大部分直隸廳的長官他的職權有別於其他府的職權。比如清朝設立在蒙古設立的長春廳,這個廳的長官只管“彈壓地方,管理詞訟,承辦命盜案件”,而地租、蒙古事務皆不歸他管,而是歸郭爾羅斯前旗札薩克管理,同時這個轄區的所有有關八旗人的事務也不歸他管,而是歸吉林將軍管理。

    所以說一般情況下直隸廳的長官權利都要比府的長官小,這也是為什麼直隸廳雖然與府平級,但長官卻要比知府低,直隸廳的長官最高為正五品,而知府確是從四品的最主要的原因。畢竟直隸廳管理的事情遠遠不比知府,且直隸廳的長官基本上只管理地方上有關漢族的案件審理和鎮壓地方漢族。

    廳的其他機構

    當然在清朝“廳”除了作為地方的行政區劃單位外,在清末還作為內閣及六部的政務機關,如承宣廳、承政廳和參議廳等。比如承宣廳就是掌詔書的釋出的,承政廳就是掌行政事務的。總得來說我們現在的財政廳、司法廳、公安廳和教育廳等都是來自於清未所設的廳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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