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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40184032867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是不會計入檔案。現在是市場經濟,檔案的作用不大。並且,一般的用人單位是無檔案代理權的。

    並且,被辭退的記錄不是犯罪記錄,被辭退不一定是個人的原因,所以不必擔心。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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