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農業用地,什麼是建設用地?什麼是設施用地?我們有必要弄清楚這些概念。詳情如下:
1.農業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任何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或者不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都不是農用地。農用地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基本農田是國家重點保護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設施農用地、水產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養殖用地、農村公路、池塘水面、水產養殖水面、可調水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埂、穀物乾燥場等)。)。
根據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分類》,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復墾地、休耕地、輪墾地和草地輪墾地。主要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其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平均來說,被開墾的海灘和海岸可以確保每年的收穫季節。耕地還包括南方不到一米寬、北方不到兩米寬的溝渠、運河、道路和山脊。
耕地可分為五種型別:
(一)灌溉水田是指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設施的耕地,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用於種植水生作物,包括灌溉水旱輪作地。
②望天,指沒有灌溉設施,主要依靠自然降雨,耕地為水生作物,包括沒有灌溉設施的水田和旱田輪作。
(三)灌溉土地是指除水田和菜地外,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的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設施的耕地。
(4)旱地是指沒有灌溉設施,依靠自然降水種植旱地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依靠分洪、整經灌溉的耕地。
(5)菜地,是指常年種植蔬菜的主要耕地,包括溫室用地。
2.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土地,即用於建造各種物體的土地。建設用地的型別包括:
(一)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
(二)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區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電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作業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交通和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和人工運河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四)旅遊用地,即專門用於觀光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遊樂園、Golf球場等。
(五)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國防設施、軍營、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
⑥其他建設用地,即除上述以外的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
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源開發[[2014]127號)明確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在不佔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應當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並在縣級(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局)備案,即不需要改變土地性質和審批程式。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2017年底,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農業供給結構改革,做好保障土地利用促進農村產業綜合發展的通知》進行了多項土地利用政策創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設施農業專案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 .工業作物栽培中的玻璃或纖維板多跨鋼架結構溫室用地等。2.畜禽舍(含養殖區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理、規模化養殖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3、養殖池塘、工業養殖池塘和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4、育苗場所、簡易生產護理室(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 .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技術設施。設施農業生產所必需的,以及住房所必需的管理用地;2.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如畜禽糞便、汙水和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其他廢物的收集、儲存和處理,以及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3.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裝置、原料和農產品的臨時儲存、分揀和包裝用地,應當符合《農村公路》規定的現場道路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大型農業專業人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必須建設的配套設施用地。從事大規模糧食生產和規模化經營。包括:乾燥場、穀物乾燥設施、穀物和農業物料臨時存放處、大型農業機具臨時存放處等。包括蔬菜種植、菸草種植和護理管理室用地(單層,面積小於15平方米),用於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臨時烤煙、烤茶、果蔬預冷、葡萄乾燥等臨時農產品乾燥、臨時儲存、分揀包裝等初級加工設施用地(原則上,面積400平方米不予檢查)。
3.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用地應當作為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或者為農業生產服務,其性質為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對於工業作物種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的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原則上大型畜禽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專案規模的7%以內(其中大型畜禽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10%以內),但最高不得超過15畝;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根據大規模糧食生產的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規模。南方種植面積500畝,北方種植面積不足1000畝,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以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10畝。
設施農業用地不包括下列土地:
經營食品儲存、加工和農業機械儲存、維修場所;
農業休閒、觀光和度假場所、各種莊園、酒廠和農舍;
各類農業園區涉及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業農產品加工、展覽等用地的建設。
在這裡,我想強調一下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主要是高產優質耕地。一般來說,劃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糧食田”和“救生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休閒農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也就是說,符合政策和規劃的,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業用地也是可能的);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池塘、植樹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什麼是農業用地,什麼是建設用地?什麼是設施用地?我們有必要弄清楚這些概念。詳情如下:
1.農業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任何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或者不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都不是農用地。農用地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基本農田是國家重點保護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設施農用地、水產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養殖用地、農村公路、池塘水面、水產養殖水面、可調水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埂、穀物乾燥場等)。)。
根據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分類》,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復墾地、休耕地、輪墾地和草地輪墾地。主要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其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平均來說,被開墾的海灘和海岸可以確保每年的收穫季節。耕地還包括南方不到一米寬、北方不到兩米寬的溝渠、運河、道路和山脊。
耕地可分為五種型別:
(一)灌溉水田是指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設施的耕地,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用於種植水生作物,包括灌溉水旱輪作地。
②望天,指沒有灌溉設施,主要依靠自然降雨,耕地為水生作物,包括沒有灌溉設施的水田和旱田輪作。
(三)灌溉土地是指除水田和菜地外,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的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設施的耕地。
(4)旱地是指沒有灌溉設施,依靠自然降水種植旱地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依靠分洪、整經灌溉的耕地。
(5)菜地,是指常年種植蔬菜的主要耕地,包括溫室用地。
2.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土地,即用於建造各種物體的土地。建設用地的型別包括:
(一)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
(二)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區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電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作業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交通和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和人工運河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四)旅遊用地,即專門用於觀光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遊樂園、Golf球場等。
(五)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國防設施、軍營、武器裝備倉庫等用地。
⑥其他建設用地,即除上述以外的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
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源開發[[2014]127號)明確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在不佔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前提下,應當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並在縣級(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局)備案,即不需要改變土地性質和審批程式。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2017年底,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農業供給結構改革,做好保障土地利用促進農村產業綜合發展的通知》進行了多項土地利用政策創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設施農業專案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 .工業作物栽培中的玻璃或纖維板多跨鋼架結構溫室用地等。2.畜禽舍(含養殖區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理、規模化養殖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3、養殖池塘、工業養殖池塘和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4、育苗場所、簡易生產護理室(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 .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技術設施。設施農業生產所必需的,以及住房所必需的管理用地;2.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如畜禽糞便、汙水和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其他廢物的收集、儲存和處理,以及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3.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裝置、原料和農產品的臨時儲存、分揀和包裝用地,應當符合《農村公路》規定的現場道路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大型農業專業人員、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必須建設的配套設施用地。從事大規模糧食生產和規模化經營。包括:乾燥場、穀物乾燥設施、穀物和農業物料臨時存放處、大型農業機具臨時存放處等。包括蔬菜種植、菸草種植和護理管理室用地(單層,面積小於15平方米),用於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臨時烤煙、烤茶、果蔬預冷、葡萄乾燥等臨時農產品乾燥、臨時儲存、分揀包裝等初級加工設施用地(原則上,面積400平方米不予檢查)。
3.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用地應當作為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或者為農業生產服務,其性質為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對於工業作物種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的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原則上大型畜禽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專案規模的7%以內(其中大型畜禽養殖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10%以內),但最高不得超過15畝;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根據大規模糧食生產的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規模。南方種植面積500畝,北方種植面積不足1000畝,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以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10畝。
設施農業用地不包括下列土地:
經營食品儲存、加工和農業機械儲存、維修場所;
農業休閒、觀光和度假場所、各種莊園、酒廠和農舍;
各類農業園區涉及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業農產品加工、展覽等用地的建設。
在這裡,我想強調一下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主要是高產優質耕地。一般來說,劃定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糧食田”和“救生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休閒農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也就是說,符合政策和規劃的,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業用地也是可能的);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池塘、植樹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