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免修 須參加教育部組織的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的學生如果符合統考科目的免考條件,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的免修(不必繳納課程學費)。免修課程學分一律按我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計算。
課程免考 指學生在選修我院教學計劃中的部分課程後,參加課程學習,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申請免去課程考試而取得學分的一種修課方式。免考課程學分一律按我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計算。
代 修 指學生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申請不修《大學英語(一)》、《大學英語(二)》或《大學英語(三)》課程,而改選其它課程修滿學分的一種修課方式。
一、課程免修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 本辦法僅適用於學籍批次200409及以後批次的本科層次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申請免修的課程必須為未選修課程。
免修資格 參加統考的學生符合以下統考科目的免考條件,在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以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的免修。
1. 已具有國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學歷(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統考科目。
2. 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B或以上級別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
3. 獲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或以上級別證書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成人教育學位英語考試合格證書者,可免考《大學英語(B)》。
4. 2006年1月1日後,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者六級考試將不再作為統考《大學英語(B)》免考的條件。(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經獲得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者六級證書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免考《大學英語(B)》;2006年1月1日前參加改革後的四、六級考試,成績達到 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
5. 教育部統考科目與我院教學計劃課程對應如下:
統考科目 我院教學計劃開設課程
《計算機應用基礎》 《計算機應用基礎》
《高等數學》(B) 《高等數學》
《大學語文》(A)及《大學語文》(B) 《大學語文》
《大學英語》(B) 高升本《大學英語》(一)(二)(三)
專升本《大學英語》(三)
二、課程免考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1. 申請免考的課程必須是已選修課程。
2. 允許學生免考的課程,僅限於所修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課程。
3. 辦理免考所用的課程成績或證書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內有效(指學生進入我院時或在我院學習期間,該門課程的成績或證書取得還不超過六年)。
免考資格
1. 透過國民教育系列院校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績(英語除外),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同名課程。
2. 獲得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以上級別證書(或者參加改革後的四、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0分以上)、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或以上級別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成人教育學位英語考試合格證書的學生,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專科段的大學英語(一)、(二)和本科段的大學英語(三)。
3. 專升本的學生,如果原專業為英語專業,且取得該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大學英語(三)。
4. 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B或以上級別證書,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
5.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三級證書,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和計算機應用基礎。
6. 專升本的學生,如果原專業為計算機專業,且取得該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和計算機應用基礎。
7. 透過全國註冊會計師考試(CPA)取得單科或全科合格證、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對應課程:
CPA科目 可申請免考我院課程
會計 財務會計學、高階會計學
審計 審計學
財務與成本管理 財務管理學、財務分析
稅法 稅法
經濟法 經濟法、經濟法概論
8. 透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如下課程: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刑法學、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企業和公司法。
9. 參加國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國革命史的考試,取得合格以上成績,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毛澤東思想概論。
10. 透過教育部組織的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生,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
免考免修範圍
1. 申請免考和免修課程總學分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應修總學分的30%。
2. 本校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申請免考和免修的課程總學分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應修學分的50%。
三、代修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辦理代修課程為未選修課程。對於未選修的課程辦理代修不扣除該門課程費用。
代修資格
1. 非統考學生入學註冊時年齡滿28週歲的學生,可以不修大學英語(一)、(二)、(三),但必須透過改選其它課程修滿學分。
2. 統考學生符合以下統考科目免考條件,在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以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層次《大學英語》課程的代修,但必須透過改選其它課程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
(1)入學註冊時年齡滿40週歲的學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
(2)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詳見“關於本科層次學歷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的管理辦法”)。
特別提示 若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如果辦理了代修且畢業後兩年內未透過我院組織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則不能申請學位;如果辦理了代修且畢業後兩年內又通過了我院組織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則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課程免修 須參加教育部組織的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的學生如果符合統考科目的免考條件,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的免修(不必繳納課程學費)。免修課程學分一律按我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計算。
課程免考 指學生在選修我院教學計劃中的部分課程後,參加課程學習,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申請免去課程考試而取得學分的一種修課方式。免考課程學分一律按我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計算。
代 修 指學生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申請不修《大學英語(一)》、《大學英語(二)》或《大學英語(三)》課程,而改選其它課程修滿學分的一種修課方式。
一、課程免修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 本辦法僅適用於學籍批次200409及以後批次的本科層次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申請免修的課程必須為未選修課程。
免修資格 參加統考的學生符合以下統考科目的免考條件,在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以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的免修。
1. 已具有國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學歷(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統考科目。
2. 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B或以上級別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
3. 獲得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或以上級別證書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成人教育學位英語考試合格證書者,可免考《大學英語(B)》。
4. 2006年1月1日後,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者六級考試將不再作為統考《大學英語(B)》免考的條件。(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經獲得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者六級證書的考生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免考《大學英語(B)》;2006年1月1日前參加改革後的四、六級考試,成績達到 420分的考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
5. 教育部統考科目與我院教學計劃課程對應如下:
統考科目 我院教學計劃開設課程
《計算機應用基礎》 《計算機應用基礎》
《高等數學》(B) 《高等數學》
《大學語文》(A)及《大學語文》(B) 《大學語文》
《大學英語》(B) 高升本《大學英語》(一)(二)(三)
專升本《大學英語》(三)
二、課程免考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1. 申請免考的課程必須是已選修課程。
2. 允許學生免考的課程,僅限於所修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課程。
3. 辦理免考所用的課程成績或證書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內有效(指學生進入我院時或在我院學習期間,該門課程的成績或證書取得還不超過六年)。
免考資格
1. 透過國民教育系列院校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績(英語除外),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同名課程。
2. 獲得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或以上級別證書(或者參加改革後的四、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0分以上)、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或以上級別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成人教育學位英語考試合格證書的學生,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專科段的大學英語(一)、(二)和本科段的大學英語(三)。
3. 專升本的學生,如果原專業為英語專業,且取得該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大學英語(三)。
4. 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B或以上級別證書,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
5.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三級證書,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和計算機應用基礎。
6. 專升本的學生,如果原專業為計算機專業,且取得該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的,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計算機應用和計算機應用基礎。
7. 透過全國註冊會計師考試(CPA)取得單科或全科合格證、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對應課程:
CPA科目 可申請免考我院課程
會計 財務會計學、高階會計學
審計 審計學
財務與成本管理 財務管理學、財務分析
稅法 稅法
經濟法 經濟法、經濟法概論
8. 透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如下課程: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刑法學、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企業和公司法。
9. 參加國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國革命史的考試,取得合格以上成績,可以申請免考我院教學計劃中的毛澤東思想概論。
10. 透過教育部組織的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生,可申請免考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
免考免修範圍
1. 申請免考和免修課程總學分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應修總學分的30%。
2. 本校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申請免考和免修的課程總學分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應修學分的50%。
三、代修管理辦法
適用物件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學歷教育學生。
前提條件 辦理代修課程為未選修課程。對於未選修的課程辦理代修不扣除該門課程費用。
代修資格
1. 非統考學生入學註冊時年齡滿28週歲的學生,可以不修大學英語(一)、(二)、(三),但必須透過改選其它課程修滿學分。
2. 統考學生符合以下統考科目免考條件,在辦理完統考科目免考後,可以申請辦理我院教學計劃中相應層次《大學英語》課程的代修,但必須透過改選其它課程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
(1)入學註冊時年齡滿40週歲的學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
(2)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可免考《大學英語(B)》(詳見“關於本科層次學歷教育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的管理辦法”)。
特別提示 若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如果辦理了代修且畢業後兩年內未透過我院組織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則不能申請學位;如果辦理了代修且畢業後兩年內又通過了我院組織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則可以申請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