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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約克老師

    首先,其兩者在“因果關係”的推導理論上是問題溯源的“相輔相成”的關係。其次,兩者又有著“本質”區別。下面,我們一起來予以“剖析”一下。

    1、直接責任,是“間接責任”的對稱。 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不法行為依法應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現代各國民法中的“自己責任原則”,任何有行為能力人均應直接承受自己行為的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承擔民事責任。但這一基本原則又受到各國法中監護制度、代理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由此形成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並列的法制狀況。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與不法行為人有特定聯絡的當事人可負有無條件的替代責任,先行償付責任和補充責任等,學理上稱之為間接責任。 2、間接責任,是直接責任的對稱。 民事主體依法對與其有特定聯絡的他人之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間接責任本質上是民法中“自己責任”的例外,根據現代各國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監護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特別法的規定而產生。

    在形式上,間接責任可以是無條件的替代責任,如僱主對其僱員在受僱範圍內所為不當行為應負的責任;也可以是某種先行償付責任,如在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責任;還可以是某種補充責任,例如,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監護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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